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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ZJJC34-2019-0001 有效性:有效
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台应急〔2019〕5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集聚区、开发区安监办:
现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十二分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台州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1月11日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十二分制(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动态管理,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分类分级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适用本制度。
记分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分值6分以上的列为c类企业,累计分值12分以上的列为d类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安全检查频次。
第三条 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各自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记分管理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具体实施记分登记、告知、复核和记分处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记分以生产经营单位为记分对象。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12 分:
(一)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行需经许可的生产、建设、经营、储存、使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察指令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五)瞒报、谎报、不报生产安全事故或不配合事故调查的。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6 分:
(一)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三)相关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规定的;
(四)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违反危险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处置规定的。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3 分:
(一)对重大危险源未依法监管的;
(二)违反规定开展危险作业的;
(三)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
(五)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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