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台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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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ZJJC73-2019-0006

有效性

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台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台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合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推进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台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台医保发〔2019〕47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三条 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但未同时参加两项保险或未在同一参保地参加两项保险的,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的经办机构进行变更登记。

未按时办理变更登记的,经办机构应直接维护增加相应的参保险种,并按合并实施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征收。

第四条 合并实施后,随单位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章  基金征缴

第五条 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统一征缴,统一基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8.5%(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7.5%,个人缴费费率为1%)。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为8%。

第四章  待遇支付

第六条 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待遇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合规生育医疗费用,按限额方式结算(具体限额标准见附件),未达到限额标准的按实结算;超过限额部分,可以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按限额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范围。

第七条  参保人员因生育检查或生育引发的疾病(病理妊娠、分娩期并发症及异常产褥类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第八条  不具备剖宫产手术指征而人为选择剖宫生育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按正常阴道分娩的标准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剖宫产的手术指征,应在出院记录中详细载明手术方法及指征,对人为选择剖宫产的情况如实记录。

第九条  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已满10个月(不含补缴月份)可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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