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卫发〔2019〕63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党委宣传部、党委政法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广电局、医保局、工会、团委、妇联、科协、残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精神卫生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浙江2030行动纲要》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22个部门《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现就加强我省心理健康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目标
到2020年,县乡社会心理服务平台普遍建立,心理健康服务纳入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全民心理健康意识明显提高,城市、农村普通人群心理健康和精神障碍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70%和50%,在校学生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0%。
到2030年,全民心理健康素养普遍提升,心理健康服务网络覆盖城乡,常见精神障碍防治和心理行为问题识别、干预水平显著提高。
二、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服务体系
(一)健全心理健康服务网络。完善省、市、县、乡、村精神(心理)卫生服务网络,各地依托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高校、省级专业学术团体等,开展精神(心理)卫生专业指导。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依托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人力资源部门、卫生室等,普遍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等场所或机构。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心理辅导等场所,配备专(兼)职教师,并普遍达到标准化建设水平。(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医疗机构心理健康服务能力。卫生健康部门研究制定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的规范和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诊疗服务中注重抑郁、焦虑、老年痴呆、孤独症等心理行为问题和常见精神障碍的筛查识别,建立联络会诊制度,提高处置能力。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与高等学校、监管和强制戒毒场所的医疗机构、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建立联动机制。妇幼保健等机构加强妇女儿童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心理疾病筛查与转诊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指导下,提供心理咨询等服务。(卫生健康部门牵头)
(三)完善社会心理服务平台建设。党委政法委联合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科协、残联等部门,依托县级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基层治理平台,充实社会工作者或心理辅导人员,完善基层社会心理服务平台建设。结合基层治理网格化管理,开展组团式服务。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心理健康服务,完善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三社联动机制,强化在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矫治帮扶中心理疏导等服务。(党委政法委、民政部门牵头)
(四)培育社会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各有关部门支持培育专业化、规范化的社会心理健康服务机构,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向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省级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要规范行业机构准入标准和从业人员资质。各地建立区域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和人员信息管理体系,加强社会心理咨询机构人员培训,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提供公益性服务,逐步扩大服务覆盖面。(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心理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教育部门加强心理健康专业人才培养,推进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等相关学科建设。医学、教育、康复、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要加强心理学理论教学和实践技能培养,逐步形成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心理咨询师等心理健康服务方面的执业技能等级制度。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心理卫生人才库。以精神(心理)卫生专业人员为骨干,吸纳公安、司法行政、法院、检察院等领域心理专家,发挥社会工作者、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心理咨询师、社区干部、网格员、社区民警等作用,鼓励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社会心理咨询机构、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志愿者参与心理健康服务。(教育、民政、人力社保、卫生健康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
(一)开展职业人群心理健康服务。各机关、企事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制定实施员工心理援助计划,对处于特定时期、特定岗位、经历特殊突发事件的员工,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和援助。各级工会利用职工服务中心(站、点)、职工之家、心理咨询室等开展心理健康服务。加强特殊职业人群(司法行政干警、公安干警、武警、调解员、信访专员等)心理健康服务与促进,定期开展心理问题筛查并逐步建立心理健康档案,维护其心理健康。(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中小学校针对学生身心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注重培养学生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心理品质。高等学校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共青团等联合学校、家庭、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促进活动,尤其要关心留守、流动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为遭受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家庭暴力、性侵犯等儿童青少年及时提供心理创伤干预。(教育部门牵头,民政、共青团、残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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