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统一编号:ZJJC01-2019-0026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44号)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保障生猪生产与市场供应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生产保供能力,保障肉品市场供应
(一)狠抓产业布局优化。各地要根据种养配套、农牧结合、生态循环、污染减排的总体要求,加快建设一批高水平规模生态养殖场。各县(市、区)要根据新增养殖任务,划出一定面积的成片土地,引进和发展不低于5万头出栏的规模化保障性养猪场,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对发展高水平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所需设施用地优先审批(备案),在符合有关政策的前提下支持建设多层猪舍,取消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对养殖场户设施农用地到期的,无其他特殊原因,应续批设施用地;对防疫条件好、符合治污要求且存栏在500头以上的规模场,鼓励合理增加生产规模,最大限度释放本地生猪产能。探索建立山海协作销区与产区调剂协作机制。确保至2021年,全市生猪自给率达到59%以上。(责任单位:各县
(二)狠抓绿色生态养殖。坚持以标准化、绿色化、循环化、规模化、智慧化引领生猪生产高质量发展,鼓励建设大中型数字牧场、美丽牧场。按照治污设施与养殖量相匹配的原则,支持养殖场改造提升粪污处理设施。对于超越法律法规规定划定禁养区、限制养猪业发展或者压减生猪产能的,要立即整改。自查结果及调整后的禁养区划定情况及时报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审核。(责任单位:各县
(三)狠抓肉品市场供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当地生猪市场保供稳价的主体责任,要保障生猪基础产能,强化产销对接。支持跨区域建立生猪“菜篮子”基地,支持屠宰企业、肉品流通企业、农贸市场共同建设冷链体系。建立健全“点对点”调运机制,推动形成安全可靠的肉品供应链,增强调控保障能力。密切关注生猪产品价格和市场供应情况,加大市场供应保障力度,鼓励我市生猪就近消化,提高生猪自给率,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生猪产品供应不足等问题。严格出市生猪产品监管,对屠宰企业屠宰后调出市外的猪肉产品,各地在督促屠宰企业做好非洲猪瘟自检的基础上,要加大监督抽检力度,严防阳性产品流出。积极做好生猪及储备猪肉调度,确保市场稳定、足量、有序供应。(责任单位:各县
二、提升疫病防控能力,确保生猪生产安全
(四)果断处置可疑疫情。要坚持防控日报告制度,建立广覆盖、快反应的疫情排查网络,继续抓好疫情排查监测,加大排查监测频次,确保不留死角。对发现的可疑情况,要及时跟进检测,坚决采取“早、快、严、小”措施,迅速按规定做好处置,防止病源扩散。(责任单位:各县
(五)深化集中消毒灭源。深化组织开展集中消毒灭源行动,生猪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肉品经营(摊位及车辆)、肉品加工厂、冷库、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动物诊疗、生猪贩运车辆等主体,要自行开展全面消毒工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督促相关行业主体实施好消毒工作;养殖密集区、死亡动物收集点和掩埋点、农贸市场周边及道路等公共区域环境消毒,由所在乡镇(街道)统一组织实施。近期各地要组织人员对辖区所有畜禽掩埋点开展一次集中清查,坚决消除风险隐患。(责任单位:各县
(六)提升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以“百场引领、千场提升”活动为载体,按照“一场一策”方案要求,组织生猪养殖、屠宰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开展生物安全措施提升行动。在10月底前完成生猪定点屠宰场和无害化处理中心的车辆清洗高温消毒中心建设,年底前完成养殖场、生猪定点屠宰场和无害化处理中心的提升改造。生猪养殖场要增强自主防疫意识,强化各项防疫隔离措施,做到封闭式饲养,确保防疫制度落实;健全餐厨废弃物全链条有效处理和监管机制,严防餐厨废弃物直接饲喂生猪。(责任单位:各县
三、提升疫情监管能力,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七)严堵外来疫情。严格落实省外调入生猪及其产品“点对点”等调运政策规定,逐步减少活猪长距离跨省调运,实现从“运猪”向“运肉”转变;加强省外调入生猪及产品动态监管,严格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和清洗消毒制度,严格动物检疫和生猪定点屠宰监管,深化屠宰环节“两项制度”执行,强化省外调入生猪及产品监督抽检,严防外来疫情传入;强化肉品入境监管,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单位: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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