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台州市本级重大项目前期和重大规划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重大项目前期和重大规划经费(以下简称前期和规划经费)管理,规范经费的申报、拨付程序,提高资金使用的绩效,特制定《台州市本级重大项目前期和重大规划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9月9日


台州市本级重大项目前期和重大规划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重大项目前期和重大规划经费(以下简称前期和规划经费)管理,规范经费的申报、拨付程序,提高资金使用的绩效,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0号)、《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台政办发〔2018〕78号)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期和规划经费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的专项用于重大项目前期、重大规划等工作的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是指《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中明确的经市政府批准,对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重大规划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规划。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重大项目前期、重大规划等工作。前期和规划经费按照“总量控制、滚存使用、规范安全、绩效优先、突出重点”的原则使用。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应按国家或省、市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前期和规划经费主要用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环节所发生的支出以及重大规划编制等支出。具体内容包括:

1.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设计、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有关支出,环评、能评、水保等相关支持性文件所需的费用,以及招投标代理服务等支出;

2.项目建议书、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的评审论证支出;

3.对社会、经济和环境影响较大、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其听证会、征询会等支出;

4.开展与项目前期直接相关的调研、规划支出;

5.重大规划的研究、编制、评估等支出;

6.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项目支出。

第五条  申请前期和规划经费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已基本具备前期启动条件;

2.前期项目已列入年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3.重大规划已列入相关编制计划、政府工作报告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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