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台州市土壤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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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ZJJC15-2019-0001

有效性:

有效


各县(市、区)、集聚区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土壤环境违法行为,现将《台州市土壤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台州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9日

台州市土壤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土壤环境统一监督管理,打击土壤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土壤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结合台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台州辖区土壤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及其奖励。

第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土壤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有效参与与监督土壤环境违法行为,通过拓展举报途径、发展环保志愿者等方式,推进公众参与。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网络(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电话(“12345”、“12369”)等途径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土壤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照国家、浙江省及本市信访办理的相关要求及时组织处理。对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土壤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组织核实;查证属实的,依法查处。

第六条  举报受理及奖励实行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的原则,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和条件的举报,举报奖励部门原则上为做出行政处罚的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七条  举报台州市内发生的以下土壤环境违法行为,可以获得奖励:

(一)非法转移、处置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土壤;

(二)非法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三)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被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四)重点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建(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等活动,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未按要求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五)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实施修复以及效果评估;

(六)从事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监测、监理、风险管控、治理修复、效果评估等第三方机构出具虚假数据、报告;

(七)实施风险管控、治理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八)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九)其他可能导致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八条  举报奖励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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