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局集聚区分局:
为加快美丽台州、推进我市“无废城市”建设,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营造优越的生态环境和发展环境,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安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运输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台综执〔2019〕61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全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进行规范统一,现将《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规范及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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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8月3日
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规范及标准(试行)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〇年八月
目 录
1.申请条件……………………………………………………………………5
1.1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申请条件………………………………………………………………5
1.2运输单位(工程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申请条件………………6
1.3运输单位(船舶)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申请条件…………………8
1.4消纳单位(渣土消纳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申请条件…………10
1.5消纳单位(临时渣土消纳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申请条件……11
1.6消纳单位(泥浆固化中心)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申请条件………12
1.7消纳单位(建筑垃圾中转站)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申请条件………14
2.办理流程…………………………………………………………………16
3.所需申请材料……………………………………………………………19
3.1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申请材料…………………………………………………………………………19
3.2运输单位(工程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申请材料………………20
3.3运输单位(船舶)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申请材料…………………21
3.4消纳单位(渣土消纳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申请材料…………22
3.5消纳单位(临时渣土消纳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申请材料……22
3.6消纳单位(泥浆固化中心)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申请材料………23
3.7消纳单位(建筑垃圾中转站)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申请材料………24
4.申请表……………………………………………………………………24
5.建筑垃圾处置承包合同…………………………………………………52
6.核准证书…………………………………………………………………62
1.申请条件
1.1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申请条件
一、审批要求
(1)建筑工地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进行申请。
(2)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水保方案及批复件。
(3)具有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四方(五方)合同。
(4)参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必须是具备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的运输企业和消纳企业,且具有与建筑垃圾处置量相适应的运输能力和消纳能力。
(5)具有消纳业主单位受纳证明。
(6)建筑工地硬件设施、监控设备、管理制度等符合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要求。
(7)跨区运输消纳处置的,须有消纳点位属地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属地县(市、区)同意跨区运输消纳及综合利用的书面意见,并向产地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
二、管理要求
(1)工地四周应设置硬质围墙,高度不低于2.5米,牢固美观,在挖土及施工期间不得随意拆除围墙作为出土口,也不得随意凿洞。
(2)进出工地大门主道路应采用C30以上混凝土硬化,其厚度应达到20厘米以上。为防范汽车轮胎带泥出工地,工地道路长度一般不小于50米(场地受限等情况除外);工地道路通过市政人行道时,应对人行道进行加固。
(3)有泥浆和渣土外运的建筑工地出入口应安装与建筑垃圾监管系统相配套的科技监控设备,能实时传输相关信息数据。
(4)工地应根据基坑围护方案、挖土方案的出土口位置及工地车辆进出口位置设置大门,出入口须设有冲洗设施,冲洗设施应在开工前建成。
(5)冲洗设施应满足运输高峰时冲洗量。一套冲洗设施应含冲洗场地、水源、高压水枪、集水池、沉淀池等装置,一般应离大门口10米以上。工地应配备滚轴式洗轮机,冲洗场地面积一般不小于100平方米,应低于四周地面,采用C30以上混凝土硬化,其厚度应达到20厘米以上。冲洗后污水应自动流入集水装置,通过沉淀池净化后排入市政管道,集水池及沉淀池尺寸应满足冲洗场地要求,一般要求5立方米以上,并经常清理。
(6)工地应落实专人负责冲洗和检查,冲洗后车辆待检查合格及刷卡后方可出工地大门。检查人员应检查汽车外表、轮胎(含空车及其它车辆)是否冲洗干净、土方是否按规范装载。工地门口应安装减速橡胶条。
(7)四方(五方)单位在建筑垃圾处置承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消纳费直接拨付给建筑垃圾消纳单位,四方(五方)单位应定期汇报支付情况,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
(8)建筑泥浆大于5千立方的,应尽量就地脱水固化,尽量减少外运。
(9)需跨区域消纳的,签订合同,经消纳点位属地综合行政执法局和产地综合行政执法局批准后,并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
(10)符合其他有关的规定。
1.2运输单位(工程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申请条件
一、审批要求
(1)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符合公安交警、交通运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
(3)所有车辆完成全球定位系统安装。
(4)具有固定的停车场地,安装监控,符合相关管理要求。
(5)全市新组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应新购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专用运输车30辆(其中泥浆专运车的泥浆罐体的长度和高度不得大于车厢的长度和高度)以上,行驶证注册日期应小于2个月,运载时不可超过核定载质量。
(6)已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单位)的企业,新增车辆必须是新车(行驶证注册日期应小于2个月),两家或两家以上运输企业兼并重组的除外。
二、管理要求
(1)具有能满足企业管理要求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具有足够面积能够容纳运输车辆停放的停车场地(面积不少于2600平方米)以及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出入口须硬化,并安装冲洗设施及与建筑垃圾监管系统相配套的科技监控设备,能实时传输相关信息数据。
(2)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符合“四统一”要求(统一颜色、统一标识、统一密封、统一定位系统):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有统一标识,车身整洁无破损现象,每个车队统一车辆颜色,在驾驶室车顶安装“XX渣土运输”灯箱,车门下方喷印运输企业名称、企业车辆自编号及车辆核定载重量。车厢后栏板喷印放大号牌(其尺寸为机动车登记编号的2.5倍,应清晰、完整)。参考下图所示。
所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后栏板与车厢体连接处应该安装橡胶密封装置。
所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和与建筑垃圾监管系统相配套的科技监控设备,能实时传输相关信息数据。
(3)运输车辆按核定载质量运输,但总重量不能超过50吨。
(4)运输单位应严格按照《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路线单》所示路线进行运输,并随车携带路线单。
(5)严禁运输单位收受建筑垃圾消纳费。
(6)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不符合规范化要求,应停止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经综合行政执法局考核不合格且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因各种原因造成建筑垃圾专用运输车数量不足的、且在2个月期限内没有及时补充符合本意见要求的新车(行驶证注册日期应小于2个月)的。
经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涉黑涉恶的。
经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认定不适宜运营的。
(7)符合其他有关的规定。
1.3运输单位(船舶)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申请条件
一、审批要求
(1)码头具有港口经营许可证及装卸协议,符合管理要求。
(2)从事渣土船运的船只(禁止船运泥浆),必须是该从事渣土船运公司自己购买的船只(总载重3000吨以上),且登记在该公司名下,船只满足船舶适航条件,船舶证书齐全,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接入属地综合行政执法局电脑,并保障实时监控信息传输,实行全程监管(海事部门要求安装AIS等设备,配备监控室),保证24小时有效运行,船上配员充足、适任,定期开展安全教育。
(3)有固定办公场所,具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安全管理、运输台帐、行政管理等制度。
二、管理要求
(一)码头配备要求
(1)装卸码头必须是合法的码头(持有港口经营许可证),如果使用临时埠头,需有港航部门或上级政府部门(区政府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书面出具的同意证明。
(2)码头必须配备消尘设备、车辆冲洗设备,出入口进行标化,有专人负责消尘设备、车辆冲洗设备。
(3)装卸码头(埠头)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有临时堆放点的也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系统接入相关监管平台,保证24小时有效运行。
(二)船只运行要求
(1)对承运船舶实行“五定”管理,即定航线、定运输时段、定装卸点、定船舶、定每船载运量。
(2)船只运输的建筑渣土,必须是经主管部门核准的工地产生的弃土,或是泥浆固化处置产生的固化土。要定期对运输渣土进行环保监测,严禁运输有毒有害的物质或在运输渣土中掺杂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3)船运公司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固定的岸基人员,安排专人24小时查看监控,公司管理制度要上墙,并落实相关安全教育措施。
(4)船运公司在每次渣土起运前,应将船只、时间、方量、出运码头、到达码头、综合利用点位等信息,上报运出地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受纳地综合行政执法局。
(5)船运公司要安排专门的人负责登记台账信息,必须及时对运输的渣土数量进行登记,建立运输台账记录,一式三份,一份自留,一份交建筑渣土源头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一份交建筑渣土受纳地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公司要保证码头和船上的监控24小时运行,并定期备份视频监控资料,以备管理部门调取。
(6)有合法的综合利用点位,且必须有综合利用点位属地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属地政府同意综合利用书面意见,并向产地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
1.4消纳单位(渣土消纳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申请条件
一、审批要求
(1)固定消纳场容量应达到50万立方以上。
(2)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符合住建、自然资源、环保、水利、行政执法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同时具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台帐、行政管理等制度,符合消纳场的管理要求。
(3)具有消纳场所土地的用途证明、建筑垃圾消纳方案、建筑垃圾填置布点规划图纸、消纳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环评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监控服务协议。
(4)出入口需硬化并安装冲洗设施及监控。
二、管理要求
(1)在消纳场所出入口及倾倒点应安装符合规定要求的与建筑垃圾监管系统相配套的科技监控设备,能实时传输相关信息数据。
(2)具有相应的摊铺、除尘等机械设备,以及排水、照明、消防等设施。
(3)具有符合规定的围墙(栏)等设施,消纳场出入口经混凝土硬化,并配置洒水等防尘设施,设置车辆冲洗设备,落实专人及时清洗。
(4)未经核准,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自行配备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5)固定消纳场应安装计量设施(体积测量或重量测量均可),累积消纳量达到消纳场容量时,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自动失效。
(6)消纳单位通过建筑垃圾综合再利用方式消纳建筑垃圾的,不计入固定消纳场的累积消纳容量。
(7)禁止受纳危险固废及有毒有害垃圾。
(8)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该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不符合规范化要求,应停止从事建筑垃圾消纳:
经综合行政执法局检查考核或年检不合格且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未安装符合规定要求的与建筑垃圾监管系统相配套的科技监控设备,且不能实时传输相关信息数据的。
消纳场地土地的租赁期限或用途证明过期的。
经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涉黑涉恶的。
经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保、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认定不适宜进行消纳的。
不具备承纳条件的。
(9)符合其他有关的规定。
1.5消纳单位(临时渣土消纳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申请条件
一、审批要求
(1)临时消纳场容量应大于1000立方,小于50万立方。
(2)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符合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同时具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台帐、行政管理等制度,符合临时消纳场的管理要求。
(3)具有消纳场所土地的用途证明、监控服务协议。
(4)出入口需硬化并安装冲洗设施及监控。
二、管理要求
(1)在消纳场所出入口及倾倒点应安装符合规定要求的与建筑垃圾监管系统相配套的科技监控设备,能实时传输相关信息数据。
(2)具有相应的摊铺、除尘等机械设备,以及排水、照明、消防等设施。
(3)消纳场出入口经混凝土硬化,并配置洒水等防尘设施,设置车辆冲洗设备,落实专人及时清洗。
(4)接纳的建筑垃圾应规范消纳,对进场的消纳车辆有专人进行指挥。
(5)临时消纳场应安装计量设施,累积消纳量达到消纳场容量时,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自动失效。
(6)消纳单位通过建筑垃圾综合再利用方式消纳建筑垃圾的,不计入临时消纳场的累积消纳容量。
(7)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该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不符合规范化要求,应停止从事建筑垃圾消纳:
经综合行政执法局检查考核且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未安装符合规定要求的与建筑垃圾监管系统相配套的科技监控设备,且不能实时传输相关信息数据的。
消纳场地土地的用途证明过期的。
经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涉黑涉恶的。
经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保、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认定不适宜进行消纳的。
不具备承纳条件的。
(8)符合其他有关的规定。
1.6消纳单位(泥浆固化中心)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申请条件
一、审批要求
(1)泥浆固化中心,应符合住建、自然资源、环保、行政执法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同时具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台帐、行政管理等制度,符合泥浆固化中心的管理要求。
(2)具有固化场地的土地租赁协议和用途证明、办公场地租赁协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化后废水的水质报告、监控服务协议。
(3)固化场地的土地面积不少于5亩。
(4)出入口需硬化并安装冲洗设施及监控。
(5)固化场地周边50米范围内有居民的,需征得周边居民的同意。
二、管理要求
(1)在固化场所出入口安装符合规定要求的与建筑垃圾监管系统相配套的科技监控设备,能实时传输相关信息数据。
(2)固化场所具有符合规定的围墙(栏)、排水、照明、消防等设施,出入口经混凝土硬化,并配置洒水等防尘设施,设置车辆冲洗设备,落实专人及时清洗。
(3)建筑泥浆固化服务企业承接业务时,需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配置足够数量的固化设备,确保工地建筑泥浆及时、达标处理。考虑到固化设备有一定的故障率,工地匹配的建筑泥浆日处理能力应略大于日产生量(项目固化处理能力 = 固化设备单机处理能力ⅹ固化设备数量ⅹ1.2)。
(4)建筑泥浆固化处理过程中,不得加入或产生《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列出的,以及GB5085等标准中规定的危险物质。建筑泥浆固化后的分离水水质应达到GB18918国家排放标准。分离水应循环用于工地施工,多余的可排入雨水管网。固化服务企业应在每个新项目设备作业期间,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排水水质出具检测报告并送交当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5)建筑泥浆固化预处理环节,应使用质量合格的絮凝剂,严禁使用石灰或其他不符合环保达标排放的物质,避免超标排放和环境污染。
(6)固化处理产生的干泥含水率不能超过40%,避免外运时滴漏、污染城市道路。
(7)固化处理产生的干泥外运时,应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消纳单位(本中心循环再利用的除外)签订合同,明确干泥去向。
(8)建筑泥浆固化处理现场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尽量减少对工地周边环境的影响。
(9)建筑泥浆固化处理现场应设定安全工作范围,设定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无关人员随意进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10)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该泥浆固化中心不符合规范化要求,应停止从事泥浆固化:
经综合行政执法局检查考核或年检不合格且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未安装符合规定要求的与建筑垃圾监管系统相配套的科技监控设备,且不能实时传输相关信息数据的。
固化场地土地的租赁期限或用途证明过期、作废的。
经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涉黑涉恶的。
经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保、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认定不适宜进行泥浆固化的。
不具备承纳及泥浆固化相关条件的。
(11)符合其他有关的规定。
1.7消纳单位(建筑垃圾中转站)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申请条件
一、审批要求
(1)建筑垃圾中转站,应符合住建、自然资源、环保、行政执法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同时具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台帐、行政管理等制度,符合建筑垃圾中转站的管理要求。
(2)具有建筑垃圾中转站土地的用途证明和土地租赁协议、建筑垃圾中转站平面图、进场路线图、环评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监控服务协议。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对废弃混凝土、金属、木材等的回收利用方案。
二、管理要求
(1)在建筑垃圾中转站出入口及倾倒点应安装符合规定要求与建筑垃圾监管系统相配套的科技监控设备,能实时传输相关信息数据。
(2)具有相应的摊铺、除尘、冲洗等机械设备,以及排水、照明、消防等设施。
(3)具有符合规定的围墙(栏)设施,出入口道路经过硬化处理,配有洒水等防尘设施。
(4)接纳的建筑垃圾应分类堆放、规范消纳,对进场的消纳车辆有专人进行指挥,应设置分类分拣的场地,并设立标识牌。
(5)建筑垃圾中转站应配备10辆以上的两轴中小型自卸建筑垃圾清运车(只限清运装修垃圾),车辆应符合“四统一”要求(统一颜色、统一标识、统一密封、统一定位系统)。
(6)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该建筑垃圾中转站不符合规范化要求,应停止从事建筑垃圾消纳:
经综合行政执法局检查考核或年检不合格且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未安装符合规定要求的与建筑垃圾监管系统相配套的科技监控设备,且不能实时传输相关信息数据的。
消纳场地土地的租赁期限或用途证明过期的。
经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涉黑涉恶的。
经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保、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认定不适宜进行消纳的。
不具备承纳条件的。
(7)符合其他有关的规定。
2.办理流程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流程表 | |||||
环节 | 办理 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1、申请 |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
运输单位(工程车、船舶)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申请提交方式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 ||||
消纳单位(渣土消纳场、临时渣土消纳场、泥浆固化中心、建筑垃圾中转站)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
2、受理 | 即办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告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 ||
3、现场勘查/审查/核准 |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即办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对于审查/核准通过的,记录审查/核准记录,签字予以确认。 | |
运输单位(工程车、船舶)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2个工作日 | 1.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2.对运输公司的车辆、船舶、码头等进行现场核查,不达标者要求其进行整改,直至合格为止(整改期限内不计算受理时限);如现场能即时整改到位的,可以予以通过。 | |||
3、现场勘查/审查/核准 | 消纳单位(渣土消纳场、临时渣土消纳场、泥浆固化中心、建筑垃圾中转站)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5个工作日 | 1.对消纳场地或固化场地出入口标化及进场地内设备、布点图位置等前置条件内容要求进行核查,不达标者要求其进行整改,直至合格为止(整改期限内不计算受理时限);如现场能即时整改到位的,可以予以通过。 2.对申请材料及消纳场地出入口标化进行复审并提出意见(联审、集体讨论) | ||
4、决定 |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即办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准予许可的,出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运输单位(工程车、船舶)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1个工作日 | 准予许可的,出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单位)》;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消纳单位(渣土消纳场、临时渣土消纳场、泥浆固化中心、建筑垃圾中转站)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1个工作日 | 准予许可的,出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消纳单位)》;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5、送达 | 2个工作日 | 通过邮寄或者自取的方式送达。 |
3.所需申请材料
3.1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1 |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申请表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2 | 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身份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3 | 土方产生量计算书及相应图纸或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4 | 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四方(五方)合同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5 | 海洋处置的提供土质成分检测报告 | 纸质或电子 | 非海洋处置的无需提供土质成分检测报告 |
6 | 受纳地镇(乡)、街道以上政府意见或双方政府协议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跨区运输消纳处置的需要提供 |
7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无施工许可证的,提供项目所在区的会议纪要、备忘录、区政府工作任务清单或项目所在区建设主管部门盖章的证明材料原件,单面一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8 | 消纳处置地名称、业主单位受纳证明(含接收量、受纳余量等方案)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9 | 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10 | 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消纳场地图纸、进场路线图、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等材料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11 | 受纳地县级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12 | 授权委托书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13 | 经办人身份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非必要 |
3.2运输单位(工程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或 复印件 |
1 |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单位)申请表 | 原件 |
2 | 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 | 复印件 |
3 | 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4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复印件 |
5 | 申请的所有车辆信息汇总表(含附所有车辆行驶证、营运证、车辆密闭化的前后45度角彩色照片) | 复印件 |
6 | 完成全球定位系统安装证明 | 复印件 |
7 | 停车场地土地用途证明 | 复印件 |
8 | 停车场监控服务协议 | 复印件 |
9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0 | 经办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11 | 台州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承诺书 | 原件 |
3.3运输单位(船舶)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或 复印件 |
1 |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单位)申请表(要求人员固定、台账齐全) | 原件 |
2 | 申请企业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3 |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4 | 船只所有权证明与船舶年审合格证、船员证件 【船只必须是公司所有(总载重不少于3000吨),且登记在该公司名下,船只满足船舶适航条件,船舶证书齐全】 | 复印件 |
5 | 港口经营许可证及装卸协议 | 复印件 |
6 | 办公场所租赁协议(120平方以上) | 复印件 |
7 | 监控服务协议(包括中转码头监控、船上监控及受纳地码头监控视频,形成闭环式监控系统,并接入相关监管平台,保证24小时有效运行) | 复印件 |
8 |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 原件 |
9 | 现场勘查照片(码头必须建设标准化出入口,配备消尘设备、车辆冲洗设备,并由专人负责) | 原件 |
10 | 台州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承诺书 | 原件 |
3.4消纳单位(渣土消纳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或 复制件 |
1 |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消纳单位)申请表 | 原件 |
2 | 申请企业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3 |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4 | 土地用途证明 | 复印件 |
5 | 区位图、地形图(等高线图)、平面图、运输车辆进场路线图 | 复印件 |
6 | 环评报告 | 复印件 |
7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 复印件 |
8 | 企业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 复印件 |
9 | 监控服务协议 | 复印件 |
10 | 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11 | 台州市建筑垃圾消纳企业承诺书 | 原件 |
3.5消纳单位(临时渣土消纳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或 复制件 |
1 |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消纳单位)申请表 | 原件 |
2 | 申请企业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3 |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4 | 土地用途证明 | 复印件 |
5 | 企业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 复印件 |
6 | 监控服务协议 | 复印件 |
7 | 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8 | 台州市建筑垃圾消纳企业承诺书 | 原件 |
3.6消纳单位(泥浆固化中心)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或 复制件 |
1 |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消纳单位)申请表 | 原件 |
2 | 申请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3 | 固化场地土地用途证明(土地面积不少于5亩) | 复印件 |
4 | 固化场地租赁协议 | 复印件 |
5 | 固化场周边50米范围内有居民的,需有征得周边居民同意的书面意见 | 原件 |
6 | 办公场地租赁协议(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 复印件 |
7 | 环境影响登记表(废水纳入市政污水管理场处理的需提供环境影响登记表) | 复印件 |
8 | 水质报告(固化处理后的废水排放达到城镇污水管网纳管标准) | 复印件 |
9 | 企业环境卫生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泥浆池四周要安装防护网,高度不得低于2.5米) | 复印件 |
10 | 监控服务协议 | 复印件 |
11 | 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12 | 台州市建筑垃圾消纳企业承诺书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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