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朗读

 

统一编号

ZJJC16-2020-0009

有效性

有效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湾新区建设局:

《台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第2次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24日        

台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以下简称住建部《工作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装饰装修、改变用途、建筑保温,下同)等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其他建设工程的备案与抽查,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时,可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装修材料和消防产品检测、消防测绘、现场评定等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不得与建设单位委托同一家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技术服务机构对出具的意见或报告负责,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务中心应当加强对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监管,督促各方主体整改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问题。

第六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和技术服务,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等非强制性条文。

第七条  未批先建等历史遗留项目补办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的,可以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含电影院、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健身房、保龄球馆、旱冰场、美容院、棋牌室、足疗店、无桑拿功能的浴室等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指单体建筑内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3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平方米,下同)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或总装机容量600MW及以上的大型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300MW及以上且水库总库容1亿m3及以上的水电枢纽工程(包括抽水蓄能电站),枢纽变电站、区域变电站、地区变电站;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第九条  前条所称“总建筑面积”是指单次申报时,同一项所列场所在同一单体建筑内建筑面积的总和。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建筑面积不叠加计算:

(一)同一单体建筑内的不同场所分属不同项的。

(二)同一单体建筑内的不同场所属于同一项,但分属不同的社会单位,且分布在不同防火分区的。

(三)同一场所分布在不同单体建筑内的。

第十条  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扩建、改建时,其扩建、改建部分纳入消防设计审查范围。

第十一条  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扩建、改建时,扩建后整体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其扩建部分纳入消防设计审查范围;改建部分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其改建部分纳入消防设计审查范围。

第十二条  纳入本市政府采购名录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其出具的消防专项审查合格意见和审查报告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

第十三条  属于既有建筑扩建、改建的特殊建设工程申请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满足设计要求的相应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满足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三)所在既有建筑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

(四)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复核意见(涉及建筑顶部加层、建筑内部夹层或所在建筑结构体系、荷载改变时提供);

(五)所在既有建筑使用性质相关证明文件及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签字盖章的“未改变使用性质承诺书”(仅涉及改建工程未改变使用性质时提供)。

涉及建筑顶部加层、建筑主体投影线范围外扩建,或涉及工业、住宅使用性质变更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涉及商业(含商办)内部改建的,可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第十四条  进行特殊消防设计的特殊建设工程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的,专家评审应当在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前完成,专家评审意见作为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依据。未通过专家评审的,不予进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第十五条  属于新建的特殊建设工程应按照施工图审查机构通过施工图联审系统正式受理时的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属于《暂行规定》明确的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可以按专家评审时确定的消防技术标准执行,鼓励采用现行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  属于既有建筑扩建、改建的特殊建设工程原则上应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原消防技术标准,鼓励采用现行消防技术标准:

(一)不改变原建筑主体结构和建筑防火分类、不属于建筑整体使用功能变更,且根据现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不属于大类之间使用性质变更的扩建、改建工程,除扩建、改建区域的建筑平面、建筑材料、安全疏散和新增消防设施外的消防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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