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台州市区机动车停放差异化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朗读

ZJJC02-2020-0001

台发改价格〔2020〕278号

市各有关单位,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发展改革局、治堵办、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台州湾新区治堵办:

为加强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现将《台州市区机动车停放差异化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台州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台州市区机动车停放差异化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台发改收费〔2014〕202号)同时废止。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台州市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台州市公安局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2月28日


台州市区机动车停放差异化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缓解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所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价格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区范围内列入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列入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和违规收费的查处。

市、区治堵办牵头负责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的具体位置、数量和区域类别的划分和发布工作;市、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公共停车泊位及公共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城市货运配送车辆停车管理;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城市绿色货运配送车辆相关标识标志的管理;市、区建设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市、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市、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人行道、道路红线后退区域公共停车泊位及公共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府定价范围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具体包括:

1.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收费;

2.交通场站(含机场)停车场收费;

3.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收费;

4.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城市建设投资(或国有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收费。

第五条 列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管理权限:市属各类停车场、台州湾新区各类停车场、以及市区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由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区属各类停车场(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除外)由区发展改革局制定。

第六条 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城区道路停车泊位的具体位置、数量和区域类别由市、区治堵办会同公安交警、自然资源规划和综合执法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其中停车泊位的区域类别分三类,一类、二类泊位实行有偿收费,三类泊位免费停放。停车泊位的区域类别划分和具体位置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白线泊位为收费车位、黄线泊位为专用车位、蓝线泊位为免费车位。

一类泊位为城市主干道商业繁华中心路段、交通重点路段和繁忙路段、市中心区域医院和中小学门口路段等;二类泊位为主城区非中心区域路段、交通一般路段等;三类泊位为一、二类区域以外的所有市区道路停车泊位。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制定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应综合考虑合理补偿经营成本、停车场所的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市场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及平衡衔接区域间的水平制定。针对停车场所的类别、区域、路段、时段等实行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引导机动车停放者合理利用停车资源。

制定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收费标准,遵循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交通重点区域高于一般区域、一类区域高于二类区域、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并可根据交通状况和泊位供求实行时段差价。

制定公立医院、体育场馆等配套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应体现公共服务的公益性,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原则。同时可结合停车需求状况,发挥价格杠杆调节停车泊位利用率和周转率。

制定交通场站停车收费标准,应有利于提高停车资源的周转利用率,遵循计时累进加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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