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市级各单位,椒江区财政局、黄岩区财政局、路桥区财政局、台州湾新区财政金融局: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精神及《浙江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浙财监督〔2020〕11号)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将《台州市市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日
台州市市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监督〔2020〕11号)和《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9〕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对项目支出的投入、使用过程、产出与效果等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单位自评是指主管部门组织本级和所属单位对预算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部门评价是指主管部门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本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财政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对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涉及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公正、统筹兼顾、激励约束、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省、市党委政府重点任务要求;
(三)部门职责相关规定;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预算管理制度及办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和会计资料;
(六)项目设立的政策依据和目标,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或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七)本级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期限包括年度、中期、项目实施期结束后;对于实施期3年及以上的项目,应适时开展中期和实施期后绩效评价;对于项目绩效具有可持续影响的,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一定时期,可适时开展跟踪绩效评价。
第七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管理制度,明确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拟定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办法,指导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评价工作;对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督促部门充分应用自评和评价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
各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办法,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开展自评工作,汇总自评结果,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积极配合财政评价工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
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按照要求具体负责自评工作,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按照要求如实提供评价所需资料,并以书面承诺形式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评价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单位自评对象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所有项目支出。
第九条 部门评价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部门履职的主要项目,兼顾一般性项目。
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初制订年度评价计划并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财政评价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和省、市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项目,以及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项目。
第十一条 单位自评以年度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财政和部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设置和细化。
(一)项目立项。包括立项依据的充分性、立项程序的合规性、目标设立的合理性和明确性等。
(二)组织实施。包括业务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的有效性等。
(三)产出完成。包括产出数量完成率、质量达标率、完成及时性和成本节约率等。
(四)项目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性影响等。
(五)财务管理。包括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性、财务管理有效性、资金分配合理性、资金到位及时性、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合规性等。
(六)满意度。主要指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章 评价指标、标准、方法和方式
第十三条 单位自评指标是指年度预算批复时确定的项目绩效指标和权重,项目绩效指标主要包括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第十四条 财政和部门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与评价对象密切相关,全面反映项目决策、项目和资金管理、产出和效益;应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资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同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应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
财政和部门评价指标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应当突出结果导向,原则上产出、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60%,同一评价对象处于不同实施阶段时,指标权重应体现差异性,其中,实施期间的评价更加注重决策、过程和产出,实施期结束后的评价更加注重产出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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