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各区财政局、渔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现将《台州市市级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2020年10月12日


 

台州市市级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着力提升管理效能和资金绩效,助力渔业转型升级,守牢海上安全底线,保障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促进海洋与渔业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20〕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的,专项用于渔业公共设施建设、渔业公共服务能力提升、渔业资源保护、现代渔业生产发展、渔业公共安全保障、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支持政策的资金,其中用于配套中央、省级资金,按照中央、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应对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和相关支持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我市海洋与渔业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重点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

(一)坚持服务中心。聚焦聚力渔业重大部署、重点工作和重要领域,集中财力办大事,构建更加优化、高效、精准的财政支持海洋与渔业发展导向机制和资金投入布局。

(二)坚持全程管理。建立覆盖预算编报、资金分配、任务安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验收评价、总结整改等资金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增强透明度。

(三)坚持注重绩效。强化专项资金绩效导向,构建完善以绩效为核心的资金项目管理机制体系,不断提高绩效因素在资金分配中的比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坚持规范高效。既要加强专项资金规范管理,又要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简化优化流程环节和操作程序,形成“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服务便捷”的资金管理新格局。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负责海洋和渔业发展相关规划计划、政策措施以及项目库建设,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指导督促、监督检查资金任务落地落实和绩效评价等。

各区财政、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和市局确定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负责具体项目遴选、项目储备库建设、竞争性项目申报等,并做好任务清单细化落实、项目管理、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和资金使用监管,负责对绩效评价、检查审计等反馈问题进行具体整改。并结合当地实际,健全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办法体系和工作措施机制。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任务清单,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方法

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台州市区范围内(除市委市政府明文规定外)海洋与渔业事业及产业发展相关的行政事业单位、渔业企业、规范化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等(以下简称补助单位)。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渔港建设与维护、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渔业安全生产监管、海洋防灾减灾、渔业环境监测、渔民转产转业。

(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渔业基础调查、规划编制、渔业信息化建设、水产养殖政策性保险。

(三)扶持海洋与渔业生产发展。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法:

专项资金原则上推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采取因素法分配和竞争性分配管理,并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一)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主要考虑的因素分为客观因素、绩效因素和其他因素等三类。

1.客观因素。主要包括项目的重要性,综合考虑各区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等因素,当年重点工作或涉及资金补助工作项目推进情况,创新示范性,当地资金配套落实情况,对各区重点项目按照省、市工作方向进行分配。

2.绩效因素。主要包括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具体项目报备和实施情况、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执行率等支付情况、绩效评价情况、单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子因素。同时考虑当年补助项目实施的绩效情况。

3.其他因素。主要包括承办上级交办相关工作任务等子因素。

(二)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通过公开申报、竞争立项的方式,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经过专家组评审等方式确定建设项目和补助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补助单位人员经费等基本支出、建造楼堂馆所以及与海洋与渔业事业发展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项目库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应当根据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绩效目标和扶持重点,建立海洋与渔业项目储备库。拟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应当在网上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且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入库,并在上一年度11月底前录入项目储备库。各区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应当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除突发应急事件外,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十一条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储备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更新、补充、调整,按年度进行分类,规范项目编号、项目申报类别、项目文本和实施方案等具体标准。进入项目库中超过三年未能立项的项目,自动清退出项目库。

第十二条  加强部门之间的项目库衔接,避免同一申报主体在不同部门重复申报项目。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程序、材料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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