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维护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一)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把握正确办学方向。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二)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把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德育课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思想政治工作水平。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扎实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不断增强广大师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创新体制机制
(三)建立分类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申请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现有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前正式设立的)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继续办学或者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于2022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
(四)实行分类收费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办学成本以及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等因素制定基准价。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允许在基准价基础上最高上浮30%,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在浮动幅度内自主确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对应的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五)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鼓励社会资金进入非义务教育领域举办优质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支持公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六)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应在学生和教职工权益优先、全面保障的基础上,由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提出财务清算和师生安置方案,保证有序退出。各地要结合实际,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依法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扶持政策
(七)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地要建立完善公共财政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办法,重点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扶持,包括对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教师培训经费、民办学校教师事业养老保险费用等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可通过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方式依法给予支持。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逐步建立以“经费标准化”为主要内容的扶持政策。
(八)创新扶持方式。各地可根据国家关于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支持成立相应的基金会。基金会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接受和管理捐赠资金,组织开展各类有利于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
(九)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符合税法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十)培育优质民办教育资源。各地政府要制定精准的激励引导政策,促进现有民办学校整合提升。支持社会力量引进和举办非义务教育品牌优质民办学校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继续鼓励不改变公办中小学公益属性的前提下委托优质民办学校管理;鼓励优质民办学校强强联合,实行集团化办学。
(十一)保障依法自主办学。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可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民办中小学校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培训活动。
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同级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公民同招,阳光录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学校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应主要在办学所在地招生,经上级主管部门统筹调配跨区域招生的计划应纳入学校总体招生计划。
(十二)保障民办学校学生权益。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政府资助、毕业生就业及户口办理、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权利。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十三)提升教师师德素养。民办学校要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师德教育、宣传、考核、激励、督促等为一体的长效机制,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制”。民办中小学教师要加强自身修养,做品德高尚、业务精湛、党和人民群众满意的新时代人民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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