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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推进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支撑打赢蓝天保卫战,引导城市货运配送企业优先选用新能源货运配送车辆,推动城市配送车辆的标准化、专业化发展。根据我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起草的《台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新能源车辆运营奖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台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新能源车辆运营奖补管理办法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台州市财政局
2021年7月1日
台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新能源车辆运营奖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函〔2020〕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台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新能源车辆运营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列入年度预算,专项用于支持市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组织对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绿色配送示范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奖补资金绩效管理。
第四条 奖补对象为台州市市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
第五条 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一)在台州市区依法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2020年1月1日(含)后首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配送车辆50辆及以上的平台型企业;
2、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满1年,且有2020年1月1日(含)后首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配送车辆5辆及以上的城市配送企业;
3、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满1年,且有2020年1月1日(含)后首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冷藏配送车辆2辆及以上的城市配送企业。
(三)企业投资购买的新能源配送车辆服务于台州市辖三区(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和台州湾新区范围。
(四)申报企业在一个申报期内无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五)管理科学、经营规范、诚信服务,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第六条 奖补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
1、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2、提供新能源货运配送车辆有效行驶证件。
3、2020年1月1日后办理首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货运配送车辆。
运营信息按要求接入台州市绿色货运配送公共信息平台,且在台州市城区内核算年行驶里程达到10000公里及以上。
享受奖补的车辆2025年12月31日前不得转出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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