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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科〔2021〕7号
各县(市、区)科技(经科)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两会精神,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台州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试行,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3月8日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创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参考《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以组织应用基础研究为主,集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具备先进科研装备条件,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引领和服务的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主要任务:
(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集聚整合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创新资源,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市本领域科技创新要素的集聚基地。
(二)培养造就创新人才。注重引进和培养创新人才,营造有利于创新型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成为科技创新的人才高地。
(三)组织开展科技创新。针对科技发展前沿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和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协同创新等研发活动,支撑相关领域和行业技术进步,成为我市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
(四)推进资源开放共享。面向社会实行对外开放,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和交流,加强公共科技服务功能,为广大科技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提供条件,成为我市科技创新资源的共享基地。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遵循“优化结构、提升层次、强化优势、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重点实验室总体建设规划,明确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等,开展市重点实验室的认定、考核与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市重点实验室主要支持我市重点培育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具有我市优势特色的学科领域,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建设。
市重点实验室的认定申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由市科技局发布通知。申报市重点实验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1000万元以上。
(二)拥有高水平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拥有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专职科技人员应不少于15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40%。
(三)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规范有效的管理运行制度;有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发展规划,能发挥学术引领作用,具备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四)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以及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
近三年来培养(或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给予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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