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椒政办发〔2015〕111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台州市椒江区第二批重点企业初始排污权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浙江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规范(试行)》(浙环发〔2013〕42号)等文件的规定,对2013年环统内的企业以及2004年-2014年审批的环统外企业,共87家企业进行初始排污权分配,对15家第一批重点企业初始排污权予以更正,并对上述102家企业征收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一、分配原则
(一)以环评批复允许排放量为主,同时参考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数据、原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量、“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和满负荷生产情况下的实际排放量。分配的初始排污权不应超过环评批复允许排放量。
(二)椒江区企业初始排污权的确定以数据校核法为主,但区域内水产冷冻行业、纺织业及印染行业较为集中,故水产冷冻行业采用排污绩效法进行核算;印染行业按行业整治总量控制目标进行核算;纺织业以按2010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其行业总量,再根据企业实际生产能力进行分配核算。
(三)在用数据校核法进行核算时,企业如是纯生活污水则不分配初始排污量;采用环评批复量时,扣除企业已确定不实施的项目所产生的排污量。
二、有偿使用费征收要求
对于核定初始排污权企业根据《椒江区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工作方案》要求进行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优化配置环境容量资源、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污染减排、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有效市场手段,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按照《椒江区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工作方案》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
附件:1.台州市椒江区第二批重点企业初始排污权核定
汇总表
2.第一批中更改的企业初始排污权情况汇总表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