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椒政办发〔2015〕63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4年度渔业柴油价格
补助资金发放的通知
各涉渔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椒江海洋渔业总公司,区政府直属各相关单位:
渔用柴油补助是国家的一项惠民政策,关系到广大渔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谐,关系到渔业可持续发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渔业用油油价补助政策,确保补助资金公开、公正、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006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4]71号)和省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渔业油价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浙海渔计〔2015〕5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第4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椒江区2014年度渔业柴油价格补助资金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和条件
(一)补助对象
本次补助对象为渔业生产者,包括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助对象。
(二)补助条件
1.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2.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3个月,大中型渔船捕捞生产活动时间可以从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记录中核查,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捕捞日志,并纳入全国渔船数据库管理。
3.内陆捕捞机动渔船,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3个月,并纳入省级数据库管理。
4.养殖渔民(渔业企业),必须拥有合法有效的养殖证和渔业船船舶证书(证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且纳入省级以上养殖船数据库管理。
5.远洋渔船要经农业部批准,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从事正常远洋渔业生产(不含渔业辅助船)。
二、补助总额及标准
(一)补助总额
以上级核定下拨我区2014年度渔业柴油价格补助金额为准。
(二)补助标准
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核发(违规渔船按浙海渔计[2015]5号文件执行)。
三、补助发放办法
(一)发放原则
补助资金按规定直接拨付给渔船所有人。当渔船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根据实际情况,经村(公司)核实,并报镇(街道、椒渔总公司)同意后,由实际使用人直接领取补助。
(二)发放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