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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政办发〔2015〕12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
化学原料药基地椒江区块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
园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椒江区块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第19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椒江区块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将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椒江区块建设成浙江省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推动省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资源利用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充分发挥省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6号)和《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2014〕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省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项目,是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列入《省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实施方案》中的重点支撑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和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椒江分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集聚分区管委会)共同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和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区经信局、区审计局协助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集聚分区管委会根据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批复的实施方案,推进省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项目建设,确保完成省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的目标任务、重点项目,协同上级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进行评审验收。
第六条 省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项目原则上按省级投资补助方式进行管理。项目单位应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报市、区发改委(局)、财政局审查。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集聚分区管委会统一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受委托的咨询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按时保质完成设计咨询等服务工作。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对省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项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组织省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项目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包括项目的建设条件、招标内容的审查等;负责项目补助资金的拨付,监督资金使用管理,督促项目单位落实配套资金;配合上级相关部门进行稽查、检查工作;负责省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项目验收工作;定期将省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项目执行情况汇总上报省、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二)集聚分区管委会。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循环化改造4年建设实施计划,及时掌握项目动态和资金使用情况,每季度结束后向区发改局、区财政局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通报园区建设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督促项目验收;督促项目单位规范使用补助资金,按时落实配套资金。
(三)区经信局。负责指导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项目产业升级和装备提升,做好项目节能工作。
(四)区审计局。协助做好项目补助资金拨付、使用等监管工作,配合做好上级审计稽查。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企业或事业法人。项目单位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细则和项目实施要求,编制、上报省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按照省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批复省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实施方案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
(三)按要求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按计划及时足额投入自筹资金;
(五)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做好招标工作;
(六)接受省、市有关部门所进行的评估、稽查、审计和检查;
(七)项目建设总体目标达到后,及时按要求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章 项目申报、批复和实施
第九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以项目形式申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