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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政办发〔2014〕214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外沙岩头区块
企业土地收储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外沙岩头区块企业土地收储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椒江区外沙岩头区块企业土地收储补偿实施办法
为建设生态宜居城市,全面推进医化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医化企业兼并重组步伐,整合盘活现有存量资源,促进有限资源向优势产业集聚,早日使外沙、岩头区块成为我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域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外沙、岩头区块范围内依法取得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收储、补偿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储人是指台州市椒江区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区储备中心”)。
本办法所称被收储人是指被收储土地的使用权人。
第四条 收储人应当对被收储人给予合理补偿。被收储土地连同地上建(构)筑物(包括绿化、道路、围墙、管线、装饰等)一并进行收储。
土地面积和建(构)筑物面积按有效凭证记载,经有关部门确认后作为补偿依据。
第二章 土地收储程序和条件
第五条 土地收储的一般程序:
1.申请收储。由土地使用权人持有关资料,向区储备中心申请收储。同时,报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椒江分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备案。
2.权属核查。区储备中心可会同管委会对企业土地、地上建(构)筑物等的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如企业土地或地上建(构)筑物设有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企业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解除抵押权等他项权利,金融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如企业有房或有地产租赁关系的,必须先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3.制订方案。企业根据自身的生产规模、产业结构、市场前景,结合政府制定的产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制订详细的退出方案,方案应明确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4.方案报批。企业向区储备中心和管委会提交退出方案后,区储备中心会同管委会根据土地调查、中介机构评估结果,报区分管领导审批后,确定补偿安置方案。
5.合同签订。收储人和被收储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或收购)合同》(下称“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6.权属变更。根据合同约定,区有关部门应及时收回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并办理土地权属、房屋权属注销手续。
7.腾房交地。根据合同约定,企业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腾空地上建(构)筑物,交付被收储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储需提供下列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申请表;
2.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6.主管部门意见;
7.土地注销登记申请书;
8.有抵押的还要提供银行还款证明、土地和房管部门注销证明、他项权利证书;
9.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1.收储标的物的情况及权属依据;
2.收储总价及支付方式;
3.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4.双方约定的其它权利义务;
5.违约责任;
6.争议的解决途径;
7.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章 土地收储补偿
第八条 土地收储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在产业转型、规划许可的前提下,也可实行土地异地置换。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和本办法政策规定,选择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