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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外沙岩头区块企业土地收储补偿实施办...

2021-08-10 椒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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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政办发〔2014214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外沙岩头区块

企业土地收储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外沙岩头区块企业土地收储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25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椒江区外沙岩头区块企业土地收储补偿实施办法

 

为建设生态宜居城市,全面推进医化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医化企业兼并重组步伐,整合盘活现有存量资源,促进有限资源向优势产业集聚,早日使外沙、岩头区块成为我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域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外沙、岩头区块范围内依法取得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收储、补偿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储人是指台州市椒江区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区储备中心”)。

本办法所称被收储人是指被收储土地的使用权人。

第四条  收储人应当对被收储人给予合理补偿。被收储土地连同地上建(构)筑物(包括绿化、道路、围墙、管线、装饰等)一并进行收储。

土地面积和建(构)筑物面积按有效凭证记载,经有关部门确认后作为补偿依据。

第二章  土地收储程序和条件

第五条  土地收储的一般程序:

1.申请收储。由土地使用权人持有关资料,向区储备中心申请收储。同时,报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椒江分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备案。

2.权属核查。区储备中心可会同管委会对企业土地、地上建(构)筑物等的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如企业土地或地上建(构)筑物设有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企业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解除抵押权等他项权利,金融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如企业有房或有地产租赁关系的,必须先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3.制订方案。企业根据自身的生产规模、产业结构、市场前景,结合政府制定的产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制订详细的退出方案,方案应明确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4.方案报批。企业向区储备中心和管委会提交退出方案后,区储备中心会同管委会根据土地调查、中介机构评估结果,报区分管领导审批后,确定补偿安置方案。

5.合同签订。收储人和被收储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或收购)合同》(下称“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6.权属变更。根据合同约定,区有关部门应及时收回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并办理土地权属、房屋权属注销手续。

7.腾房交地。根据合同约定,企业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腾空地上建(构)筑物,交付被收储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储需提供下列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申请表;

2.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6.主管部门意见;

7.土地注销登记申请书;

8.有抵押的还要提供银行还款证明、土地和房管部门注销证明、他项权利证书;

9.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1.收储标的物的情况及权属依据;

2.收储总价及支付方式;

3.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4.双方约定的其它权利义务;

5.违约责任;

6.争议的解决途径;

7.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章  土地收储补偿

第八条  土地收储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在产业转型、规划许可的前提下,也可实行土地异地置换。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和本办法政策规定,选择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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