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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科技型小微企业专项贷款管理办法的通...

2021-08-10 椒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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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政办发〔2014161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科技型小微企业

专项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台州市椒江区科技型小微企业专项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94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椒江区科技型小微企业

专项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工业强市”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鼓励、引导信贷资金向科技型小微企业倾斜,缓解椒江区科技型小微企业资金短缺困难,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决定设立区科技型小微企业专项贷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专项贷款(以下简称专项贷款),是指区财政局调度科技经费间隙资金1000万元,专储于协议银行,协议银行按11比例配套,给本办法指定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发放专项贷款。今后视业务开展情况根据需要再分期储存。

第三条  专项贷款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椒江区科技型小微企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升级为前提,以择优扶持科技型小微企业为服务方向,以政府投向引导、配套政策扶持、市场化运作为管理模式,由协议银行自主决策、自行控制风险的创新型金融产品。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

专项贷款面向椒江区政府发文公布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主要用于解决企业小额、短期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

第五条  贷款企业基本条件

(一)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合法经营;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已在椒江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三)总资产规模一般控制在5000万元以下;

(四)运转正常,产品有市场,具有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

(五)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特别是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无不良嗜好;

(六)财务核算制度健全,会计信息真实,拥有持证的专职会计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代理记账;

(七)在金融机构的贷款和对外担保金额累计一般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0%

(八)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贷款额度

协议银行对当年区政府发文公布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实行授信管理,每年授信一次,单个企业专项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贷款期限

专项贷款期限视企业资金周转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八条  贷款利率

专项贷款利率按央行公布的贷款同期基准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  专项贷款采用信用、担保、抵押等方式贷款管理模式。

第十条  贷款操作程序

(一)办理机构

设立区科技型小微企业专项贷款推介服务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以下简称“推介办”),“推介办”由区科技局、财政局、区经信局、区金融办有关人员组成。

“推介办”负责接受企业贷款申请、初审和推荐工作。在贷款信用额度方面予以重点把关。协议银行为专项贷款发放的承办机构,接受“推介办”的推荐,经复查审核后放贷,并负责贷款后的监督管理和到期贷款本息的回收。

(二)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椒江区科技型小微企业专项贷款条件的企业向“推介办”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椒江区科技型小微企业专项贷款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1)企业营业执照、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贷款卡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上年度财务报表及申请贷款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报税务部门财务报表为准)。

2.初审和推荐。“推介办”受理企业贷款申请后,对企业的贷款基本条件、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等进行初审,并及时将企业推荐给协议银行。

3.复审。协议银行对经推荐的企业按照贷款要求进行调查复核,原则上自收到“推介办”初审意见起5个工作日将有关情况反馈给企业。复审合格的企业,协议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放贷款。

(三)贷后管理,由协议银行负责贷款管理和服务,并建立专门台帐,按月将放贷情况报送“推介办”。

第十一条  风险控制

协议银行按照自身相关制度对专项贷款实行严格的审查及贷款期间的监督管理,如所发放贷款的不良率超过5个百分点,协议银行有权拒绝办理新增贷款。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十二条  建立专项贷款损帐补偿制度。协议银行按本办法向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专项贷款,若发生坏账风险,首先由协议银行追讨,如果催收无效,逾期一个月内由协议银行提起诉讼。经法院执行确认无法收回的或逾期6个月仍无法收回部分,在逾期后的第七个月由区国有担保公司(区中小企业经济担保有限公司)按比例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损帐补偿标准

(一)补偿金额=当月损帐金额×补偿比例

(二)区国有担保公司补偿比例为30%,其余70%由协议银行承担风险。

第十四条  损帐补偿的申请与拨付

(一)承办银行每月月底前向“推介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区科技局、财政局、区经信局、区金融办联合对承办银行的损帐金额及补偿金额进行审核确认,报经批准安排补偿资金(同时下达文件),由区国有担保公司先行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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