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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政办发〔2016〕27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台州市椒江区优秀文学艺术创作
“凤凰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优秀文学艺术创作“凤凰奖”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椒江区优秀文学艺术创作
“凤凰奖”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繁荣椒江文学艺术创作,鼓励多出人才、多出精品,为推进科学发展、建设文化强区、打造“品质港城、首善之区”提供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特设立椒江区文学艺术“凤凰奖”,并制定此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椒江区文学艺术“凤凰奖”的评选,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等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坚持艺术性和思想性并重,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价值和市场价值有机统一;提倡多样化,积极引导和鼓励广大文艺工作者为人民奉献更多无愧于时代的精神文化产品。
第二条 椒江区文学艺术“凤凰奖”设置成果奖、新作奖、出版奖、荣誉奖、特别奖五个奖项。
成果奖用于奖励在国内各类文艺赛事活动中获得奖项的文艺作品。
新作奖用于奖励在国家出版社出版发行、国内报刊公开发表、市级以上(含)公开展(演、播)出、在《椒江文学》等区文联主办的报刊上发表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文艺新作。
出版奖用于奖励国家批准设立的、图书出版机构、音像出版单位公开出版发行的文学专著、文艺作品、音像制品。
荣誉奖用于表彰和奖励对椒江文艺事业发展和繁荣作出特殊贡献者。
特别奖用于表彰和奖励在文艺领域取得重大成果者。
第三条 椒江区文学艺术“凤凰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每两年评选一次,采用等级制奖。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成立椒江区文学艺术“凤凰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由区委、区政府分管和联系文联工作的领导,区人大、区政协联系文化工作的领导,区委宣传部、区文联、区文广新局、区财政局、区广电中心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第五条 成立椒江区文学艺术“凤凰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区级以上文艺界专家组成,具体负责对各文艺门类推荐作品的复审。
根据文艺作品不同门类,评委会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评审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成员由相关专业或协会中的专家学者组成。每个专业评审组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
第六条 椒江区文学艺术“凤凰奖”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区文联,负责评奖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 报
第七条 申报参评“凤凰奖”的文艺作品,原则上是椒江区各专业协会会员创作的文学、戏剧、美术、书法、摄影、舞蹈、音乐(词曲)、民间文艺、广播影视九大门类文艺作品,以及其他作者创作的反映椒江地域特色和社会风貌的相关文艺作品。
第八条 申报参评的文艺作品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级以上(含)各类奖项的文艺作品;
2.在省级以上(含)文艺报刊发表的文艺作品;
3.在市级以上(含)公开展(演、播)出的艺术作品;
4.国家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文学专著、文艺作品、音像制品;
5.在《椒江文学》等区文联主办的报刊上发表的文艺作品;
6.其它在我区具有一定影响力,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
第九条 文艺类赛事等级认定和椒江区文学艺术“凤凰奖”的评选标准,由各专业评审组制订,并报评委会审定。
成果奖、新作奖评选参照标准为:
1.在全国性各种文艺赛事中获奖或入展(演、播)出、在国家级报刊发表的文艺精品,可纳入椒江区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一等奖评选范围;
2.在全省性各种文艺赛事中获奖或入展(演、播)出、在省级报刊发表的文艺精品,可纳入椒江区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二等奖评选范围;
3.在全市性各种文艺赛事中获奖或入展(演、播)出的文艺精品,在《椒江文学》等区文联主办的报刊上发表的彰显本土文化、具有浓郁生活气息的优秀作品,可纳入椒江区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三等奖及优秀奖评选范围。
出版奖评选参照标准为:
1.获中国图书提名奖、浙江树人出版奖的,可列入一等奖评选范围;
2.获浙江树人出版提名奖的,可列入二等奖评选范围;
3.其他公开出版的可列入三等奖评选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