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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政办发〔2016〕53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改革完善食品安全
基层责任网络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改革完善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椒江区改革完善食品安全
基层责任网络建设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基层监管责任网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31号)、《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深化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工作的通知》(浙食安委〔2015〕3号)、《浙江省乡镇(街道)食安办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浙食安办〔2016〕5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深化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资源优化配置,加快推进各环节食品安全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改革完善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确保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安全。
二、工作目标
按照“有工作机构、有固定办公场所、有人员配备、有工作保障、有制度职责、有执法协调权、有考核培训、有档案管理”和“监管责任网格化、日常巡查常态化、单位场所户籍化、监督执法联动化、监管手段信息化”的“八有五化”总要求,围绕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硬件建设三个方面15项具体指标,改革完善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
(一)2016年6月底前,全区镇(街道)食安办实现实体化运作,并探索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统一的专业化协管员队伍;
(二)2016年9月底前,全区50%以上镇(街道)食安办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2017年9月底前,全区镇(街道)食安办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镇(街道)食安办规范化建设
1.机构设置。各镇(街道)设立食安委,由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担任食安委主任;镇(街道)食安委下设办公室,由镇(街道)分管负责人兼任主任,辖区市场监管所、公安派出所和农业公共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镇(街道)食安办作为镇(街道)内设机构独立设置,对外挂牌,实体运作,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和食安委日常工作,日常工作经费由镇(街道)承担,业务接受上级食安办指导。
2.人员配置。按照辖区常住人口规模和食品安全监管任务,合理配置镇(街道)食安办工作人员数量,并保持相对稳定,确保有足够力量做好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工作。每个镇(街道)食安办应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其中,常住人口2万以上的镇(街道)食安办应配有不少于1人的专职工作人员。所需人员由镇(街道)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予以内部调剂。
3.工作职责。镇(街道)食安办履行属地政府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职责。(1)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和专项整治行动;组织排查清理各环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组织实施本辖区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掌握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基本信息;组织或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处辖区内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协助处理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重大案件;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区食安办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职责。(2)主要任务:对照省食安办关于建设规范化食安办提出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硬件建设三个方面15项具体要求,规范镇(街道)食安办组织架构,强化保障供给,提升综合协调能力,全面实施实体化运作,努力建设责任到位、制度健全、保障有力的规范化食安办。
(二)加强镇(街道)食安办成员单位协作机制建设
1.成员设置。基层食品安全协作单位主要包括市场监管、公安、农业、行政执法等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保证1名分管领导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确保成员单位的联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2.人员配置。按照常住人口规模和市场监管任务,各食品安全有关单位要优先保证食品安全监管一线执法人员的配置。各部门可结合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创新监管模式,探索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行政执法主体,下移执法重心,增强基层执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