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椒政办发〔2016〕128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
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证社会救助的公正与公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5〕32号)、《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5〕13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浙民助〔2015〕214号)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范围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是指具有我区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超出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含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符合规定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参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5〕13号)。
(一)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同期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代步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4.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5.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我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6.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商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待遇:
1.实际生活、支出水平高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家庭;
2.拒绝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管理机关进行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
4.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不自谋职业的;
5.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
6.其他按照规定不能认定的情形。
二、收入核算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核查,村、社区协助开展工作,区民政局进行审批认定。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计算范围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5〕13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三)对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申请人,可采用核实其家庭日常支出的方式,审核其申请,如日常支出高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收入标准的,不予认定。
三、申请程序及救助标准
(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