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椒政办发〔2016〕154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椒江区创建浙江省食品安全区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椒江区创建浙江省食品安全区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椒江区创建浙江省食品安全区工作方案
为扎实推进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及浙江省食品安全县(市、区)创建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28号)和《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标准(试行)》(浙食安委〔2016〕8号)文件精神,决定自2016-2017年用两年时间全面实施建设浙江省食品安全区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保障公众食品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开展创建工作,落实政府属地责任,督促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倒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加快形成“上下统一、责任明晰、运行高效、保障有力、全程监管、符合实情、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推动食品安全整体水平、食品安全治理能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水平和群众满意度“四个明显提升”,形成全区上下机制完善、管理科学、实效显著的创建工作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区政府统一负责领导和部署创建工作,各街道(镇)、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统筹兼顾,管扶并重。既要坚持标准做好“规定动作”,又要主动创新突出亮点工作,使我区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机制、措施更加契合当前食品安全监管新要求。同时,积极引导和扶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促进食品产业转型升级、食品行业提升发展,进而提高我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三)社会共治,群众满意。充分调动社会公众、行业协会、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和资源,多措并举、社会共治,全方位、多层次推进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并把社会认可、群众满意作为食品安全城市评价的最终衡量标尺,按照考核评价标准,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力戒形式主义,让群众真正满意。
三、创建标准
(一)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完善。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落实监管所需的人、财、物投入;监管执法实现全覆盖,食品安全重点问题得到有效整治;食品行业依法诚信经营,产业健康发展;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
(二)食品安全状况总体良好。食品安全工作持续稳定在较高水平,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肉及肉制品、水产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等主要食品和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在较高水平。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食品安全事件。
(三)食品安全公众满意度较高。群众及社会各界对政府及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认可度高,对食品安全现状状况总体满意度达68%以上。
具体标准根据《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标准(试行)》执行(浙食安委〔2016〕8号)(见附件)。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部署阶段(2016年7月底前)。印发我区创建浙江省食品安全区工作方案,成立“创建浙江省食品安全区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创建领导小组”和“区创建办”),各街道(镇)和有关部门成立相应组织,确定具体联络人员,以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各街道(镇)、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围绕创建目标任务和各项指标,建立督查、检查、考核、通报机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三)中期推进阶段(2017年3月至5月)。各街道(镇)、有关部门要开展自查自评,区创建办要根据浙江省食品安全区创建工作的阶段性安排,适时开展督查,采取随机抽查、暗访复查、台账核对、委托第三方满意度测评等方式,确保各项创建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同时迎接省、市食安委对我区创建工作的中期评估。
(四)巩固提升阶段(2017年6月至12月)。对照我区中期评估结果和省、市食安委对我区中期考核评估情况,结合各街道(镇)、有关部门自查自评情况,进行查漏补缺和巩固提升。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食安委统一领导全区创建工作,各街道(镇)、有关部门要将创建工作纳入重点工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确保创建各项工作有力推进。
(二)强化监督指导。区创建办要结合相关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采取明查暗访、现场推进和督查通报等方式,加大督查指导的力度。各街道(镇)、有关部门要推动高标准、高起点开展创建,健全监管体系,提升监管能力,确保监管实效。
(三)加大政策激励。各街道(镇)、有关部门要充分保障创建工作投入,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加强检验检测、风险监测、宣传教育、基层监管站所和街道(镇)食安办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科学监管能力。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食品安全区创建工作和监管重点项目建设。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街道(镇)、有关部门要严格创建工作管理,接受各界监督,抓实抓细,务求实效。要充分利用传统及新兴媒体媒介,加大创建工作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创建工作目的意义、政策措施、创建重点和创建标准等的知晓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要注重对监管成效、特色做法、典型事迹的总结,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进一步推动形成全社会重视、参与、监督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附件: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标准(试行)
附件
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标准(试行)
一、食品安全状况持续稳定较好
(一)区域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持续稳定在较高水平,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肉及肉制品、蛋、水产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等主要食品和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主辅食品合格率稳定在较高水平;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得到有效控制。(否决项)
(二)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查办、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重点报道且核实负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食品安全事件。(否决项)
(三)人民群众对当地食品安全状况总体满意度在68%以上。(否决项)
二、地方党政同责落实到位
(四)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党委和政府领导经常听取食品安全工作专题汇报,进行专题调研。党委常委会或政府常务会议定期专题部署食品安全工作。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成立由政府一把手或常务牵头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和食品安全委员会,配备创建办公室工作力量,充分发挥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作用。(关键项)
(五)食品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到位。政府严格履行创建主体责任,统一组织领导,明确各地区、各单位责任分工,协调联动,统筹推进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创建工作。各级政府层层建立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签订责任书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纳入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所占权重不低于3%,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纳入“一票否决”内容。(关键项)
(六)部门监管职责界定明确。各级、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事权划分明确清晰,无交叉重复或漏洞盲区。
(七)监管投入保障到位。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保障执法办案、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等工作需要。食品和食源性疾病风险监测经费至少能够支持各1件/千人口·年的检测样本量,食品安全检验经费至少能够支持4批次/千人口·年的检测样本量(不含快速检测)。(关键项)
(八)执行更严格的标准。鼓励各地出台规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跟踪评价标准实施情况,推动监管工作制度化、标准化,以“最严谨的标准”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宣贯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
(九)日常工作较为突出。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开展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综合评价等级为良好及以上。
三、食品安全监管力量保障有力
(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完成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市、县两级按照要求完成监管体制改革,市场监管部门保留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牌子,加挂食安办牌子。街道(镇)或区域按省、市政府要求设立市场监管派出机构,加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牌子,将食品安全监管作为市场监管执法的首要职责。
(十一)落实基层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按照省、市政府要求在街道(镇)设立食安委、食安办,街道(镇)主要负责人任食安委主任,有效发挥作用,加大对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街道(镇)食安办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有条件的行政村和社区设立食品安全工作站。街道(镇)大力推行网格化管理,健全相关工作机制,食安办达到规范化建设省定要求。对兼职从事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协管员、信息员建立报酬保障、培训、考核等机制。(关键项)
(十二)岗位设置符合要求。市、县(市、区)、街道(镇)监管人员力量满足监管实际需要,编制受限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手段缓解人员不足问题。(关键项)
(十三)监管人员能力素质到位。监管人员每年集中参加食品安全相关内容的培训不少于40小时,具备开展日常监管的业务能力,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达到较高比例。按照国家部署和要求逐步建立食品药品监管人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十四)专业化执法装备配备到位。市、县(市、区)、街道(镇)监管机构的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快速检测、执法取证、应急处置等执法装备、设施配备达到相应建设标准要求。(关键项)
(十五)专业化检验能力建设到位。市、县两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及能力要求,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到位,能够满足辖区内食品生产监督抽检和区域特色食品检验等需求;县级要依托现有资源,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能够满足监督抽检常规理化、微生物指标 定量检测等需求,扩展快速检测能力,同时能为当地企业和产 品提供委托检验服务。指导和支持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食品安全检测室(点)建设。(关键项)
(十六)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技术机构仪器设备、人员配置到位,风险监测能力(设备)配置达到规定要求;按照省级要求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辖区年风险监测食品样本量达到每千人口1件;健全完善部门间的风险监测结果会商和信息通报工作机制;监管部门根据风险监测结果提示的风险隐患及时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四、食品安全源头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十七)农业生产标准化程度高。开展绿色生产,应用推广统防统治、绿色防控、测土配方施肥、健康养殖和高效低毒农兽药使用等技术。对主要农产品制定生产操作规程或生产模式图或标准简图,生产操作规程或生产模式图或标准简图入社(场、企)率达90%以上。加强品牌建设,建立健全“ 三品一标”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与监管机制,主要食用农产品中“三品”比率达到55%以上。全面实行标准化生产,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率达到62%以上。
(十八)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范。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大型农贸市场等市场开办者建立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退市和信息通报制度,能够及时将不合格产品、违法销售行为 信息向社会公示,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积极探索建立食用农产品“二维码”追溯、农贸市场质量保证金等责任倒逼机制。
(十九)畜禽屠宰管理规范。严格执行定点屠宰制度,私屠滥宰行为得到及时取缔。定点屠宰场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未出现屠宰病死畜禽和未经检疫合格的食用动物、添加“瘦肉精”、注水等严重违法行为;屠宰后动物废弃物按要求处置,未违法出售或加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