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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8-10 椒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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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政办发〔2016117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椒江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椒江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715

    (此件公开发布)


椒江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椒区委发〔201650号)、区政府《关于扶持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椒政发〔201397号)、区政府《关于推动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椒政发〔201570号)和《补充意见》(椒政发〔201679号)、相关《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以及区府办《关于印发椒江区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椒政办发〔2016101号)、区府办《关于进一步鼓励证券公司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椒政办发〔201678号)等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和规范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设立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省、市和区金融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重点支持我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区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推进金融创新,拓展融资渠道,扩大信贷、担保总量以及金融、证券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评等奖励和补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金融办、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认真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的管理,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开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加强对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跟踪服务,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方向、方式和对象

第四条  支持方向

(一)支持企业在资本市场的融资与再融资。

(二)区政府出台的金融业有关扶持政策兑现。

(三)地方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新增贷款(担保)、履行社会责任和贡献地方财政收入等政策兑现。

(四)支持金融机构、证券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评,支持金融监管(管理)部门推动行业发展和加强行业管理,保险机构政策性农业保险赔付等政策兑现。

(五)其他经区政府批准需要支持的金融业项目。

第五条  支持方式和对象

专项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竞争性分配等支持方式。支持的对象为在椒江区范围内经台州市区市场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在椒江纳税的上市企业、挂牌企业、拟上市企业、拟挂牌企业、股权(基金)投资机构及相关银行及监管机构、保险、证券、担保、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融资中心等。

        第三章  补助、奖励标准

第六条  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在股改时补助:

(一)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资金”,经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归投资者所有(椒政发〔201397号、椒政发201570号,下同)。

(二)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到企业注册资本中的资金,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征收,由此产生的地方财政留成,其区得部分的70%以适当方式进行补助。拟上市企业在企业完税、完成股改后,先补助区得部分的35%,余额在企业上市后给予补助;拟挂牌企业在成功挂牌后一次性给予补助。

(三)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经评估,因资产自然增值而增加的企业所得税,区得部分的70%以适当的方式补助给企业。拟上市企业在企业完税、完成股改后,先补助区得部分的50%,余额在企业上市后给予补助;拟挂牌企业在成功挂牌后一次性给予补助。

(四)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原行政划拨土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出让金全额上交,区政府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度,按最高不超过区得部分的80%的限额补助给企业。区政府对于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凡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导向要求的,优先保障建设用地指标,同时对所需的用电、用水和排污总量等指标予以重点保障,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或市有关扶持项目。

(五)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不改变所有者结构的,其土地、房产、车船等资产的变更,按非交易性过户处理。因历史原因部分房产权证不全但无权属争议的,在基本符合现行规划的前提下,提供消防、房屋质量鉴定等相关手续后给予办理。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要分离、重组或合并的资产,在股权转让、资产并购时不变更最终所有者的,按税法相关规定享受政策优惠。

第七条  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完成股改后奖励:

拟上市企业、拟挂牌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椒政发〔201679号)。

第八条  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实施股改增加注册资本奖励:

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新变更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高于原企业注册资本的,按每高出1000万给予10万元奖励,拟上市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新三板、省股交中心成长板及以上板块拟挂牌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椒政发〔201679号),增加的注册资本金必须为实缴。

第九条  拟上市、拟挂牌企业报会材料受理时奖励:

拟上市企业IPO材料被证监会正式受理,给予30万元奖励。拟挂牌企业在新三板、省股交中心成长板及以上板块挂牌材料被正式受理的,给予15万元奖励(椒政发〔201679号)。

同一家公司因各种原因重新申报被受理的,不重复奖励,场外挂牌后已享受材料受理奖励的企业后转报IPO材料被受理的,只奖励差额部分(椒政发〔201679号)。

第十条  企业上市、挂牌奖励:

(一)对于在境内外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或买壳上市且注册地迁到本区的企业,奖励50万元,根据证监会核准的招股说明书,企业首次上市募集资金(含超募)80%以上投资在椒江辖区内的,按募集资金在10亿元(含)以上、5-10 亿元和 5 亿元(含)以下三档分别再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椒政发〔201397号)。

(二)对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椒政发〔201570号)。

(三)对于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成功挂牌并完成交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椒政发〔201570号、台政发〔201435号)。

(四)对于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创新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椒政发〔201570号)。

(五)同一家企业通过转板机制,由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转到新三板挂牌,或由新三板转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一次性奖励只补足差额部分(区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奖励:

(一)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方式在证券市场上按项目来实现再融资的,其项目投资在椒江辖区内的,按实际投资额千分之二的比例补助给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如项目通过其它渠道取得区级不同专项资金补助的应当扣除,如扣除后的补助资金少于20万元,按20万元进行补助(椒政发〔201397号、区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纪要)。

(二)对于每年在新三板、省股交中心或其它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实现股权融资累计达到1000万元,并且80%投在椒江区内的企业,按2000万元(含)以下、2000-5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三档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区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上市企业股权激励奖励:

(一)鼓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因此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在椒江辖区内托管股票),按地方财政留成区得部分70%的比例奖励给个人(椒政发〔201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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