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椒政办发〔2016〕115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椒江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农村村民
住宅用地管理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椒江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政策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椒江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政策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本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台州市椒江区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原农业户口居民。本办法所称的原农业户口居民,是指户改前原户口登记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现登记为居民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 原农业户口居民继续按照《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台州市政府76号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椒政办发【2011】59号)等文件中规定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享有原农业户口人口一切权利与义务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