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椒政发【2004】172号
关于印发椒江区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财政周转金的清理整顿工作,妥善处理历年借款呆帐,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椒江区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的各种财政周转金形成的呆、坏帐借款本息,按本细则处理。
第二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实不能收回的财政周转金借款本息的,列入本细则规定的呆帐处理范围。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周转金借款本息。
(二)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借款,诉诸法律后,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借款本息。
(三)借款人触犯法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借款,又无其他借款承担者,经向担保人追偿后,确实无法追回的借款本息。
(四)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已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经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借款本息。
(五)经县(区)级以上政府同意核销的财政周转金借款本息。
(六) 由于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借款,实施以物抵贷,处置物资后形成的损失部分。
(七)经清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实无法收回的财政周转金借款本息。
第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列作借款呆帐处理。
(一)借款人或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但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期归还财政周转金借款。
(二)借款人采取廉价转让、私分股权、转移资金等手段,蓄意逃避债务而形成的逾期财政周转金借款。
第四条 财政周转金呆帐核销的材料:
(一)诉讼类(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1、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刑事判决书。
2、财政周转金借款合同。
3、借款人清算、分配的有关资料。
(二)受灾和意外情况类(第二条第四款)
1、保险、公安、消防、气象、技术质量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鉴定书或证明文件。
2、投保单位需提供保险理赔的有关文件。
3、财政周转金借款合同。
(三)政策类(第二条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