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椒政办发〔2016〕160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椒江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及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台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信息化项目,是指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区财政预算安排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包括财政补助的项目)以及多元主体投资中有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项目(不包括零星的硬件添置),主要是指以下几类: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包含智能化、视频监控、自动控制等相关系统;
(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包含数据中心、数据资源规划、数据开发利用等相关系统;
(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业务应用系统,包含政务管理、公共服务、电子商务等相关系统;
(四)信息化规划、信息化项目后续扩展服务等其他需要纳入管理的信息化项目。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类型主要包括新建、续建、升级、改造、购买服务等。按照项目投资额分为小型项目、一般项目和大型项目。
(一)小型项目是指投资额小于30万元以下的项目;
(二)一般项目是指投资额大于30万元(含)小于300万元的项目;
(三)大型项目是指投资额大于300(含)万元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需求主导,业务协同;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经济适用、务求实效;统一标准,确保安全”的原则,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保障政府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
第六条 区经信局与区财政局为区级信息化项目综合管理部门。
(一)区经信局负责开展全区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负责组织信息化项目评审、审批、监督、验收等工作;
(二)区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财政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区经信局开展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项目业主单位为具体项目的责任单位,负责相应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资金合理使用。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计划和审批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均应纳入年度计划。区级各单位在每年第三季度末前向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申报表和项目建议书。项目业主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应专门组织项目需求分析,形成分析报告,作为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参考。
第九条 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各部门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进行审查筛选,提出下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报区政府同意后下达。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 列入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的一般项目和大型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规范编制项目建设方案,软件投资概算参考国家工信部电子行业标准《软件研发成本度量规范》。其中,总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委托有信息化咨询设计类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项目建设方案编制单位不得参加项目承建的投标及评审。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国家政务信息共享有关规定,在项目建设方案中明确部门内外及本部门上级和下级之间的信息共享需求,列出共享信息资源的目录、字段、格式、技术接口、加工处理方法和信息可追溯的技术要求等内容,经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将信息共享内容作为项目建设方案附件。
第十二条 项目投资概算包含项目前期费用、项目建设费用、项目管理费用等。其中,项目前期费用主要用于开展需求分析、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设方案的编制等工作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业主单位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方案实行专家评审制。对于前沿技术、偏门技术、新兴领域等复杂项目或大型项目建设方案,经区经信局审核认为有必要的,可按照有关规定选择第三方有资质的咨询机构作为预评估机构,由预评估机构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评估,并出具预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对项目建设方案的审核主要包括项目合规合理性、技术路线可行性、投资预算合理性、信息安全可靠性等,原则上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项目业主单位向区经信局递交书面申请文件和符合规范要求的项目建设方案。
(二)区经信局对报送的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通过项目建设方案初审的小型项目,区经信局按简易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通过项目建设方案初审的一般项目和大型项目,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及投资概算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项目业主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10个日工作内完善项目建设方案。
(四)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区经信局在收到项目业主单位完善的项目建设方案后要及时下达立项批复文件。区经信局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业主单位应严格遵守,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章 项目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区政府项目计划文件和区经信局立项批复文件,编制单位下一年度部门预算项目资金计划,同时向区财政局提供项目计划文件、立项批复文件和项目建设方案等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属国家、省、市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信息化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应将项目建设方案向区经信局备案。需区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向区财政局申请配套资金。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根据项目业主单位提供的项目计划文件和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建设方案等相关材料,按照资金计划、项目进展计划和各类资金同比例到位原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和条件的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管理,按进度拨付资金。未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区财政局不予安排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按进度向区财政局申请用款计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财政局将扣减、暂缓资金拨付: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与交换要求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财务管理或资金使用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四)未按规定要求报送项目进度表、财务报表、用款计划表等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五)项目已完成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的;
(六)项目绩效评价或审计问题较多,整改措施不落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