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椒政办发〔2016〕155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调整畜禽养殖禁(限)养区
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浙江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处理当前畜牧业转型升级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6〕69号)、《台州市“十三五”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合理布局,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改善我区环境质量,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决定对“椒政办发〔2013〕78号”文件所划定的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范围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五水共治”的决策部署,规范畜禽养殖业环境保护,巩固和稳定畜禽养殖业整治成效,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建设,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确保食品有效供给、农业生态循环、农民持续增收、公共卫生安全和民生福祉改善。
二、畜禽养殖区划定原则
(一)禁养区
禁止养殖区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二)限制养殖区
限制养殖区包括重要江河湖泊一定范围内环境质量现状已不能满足功能要求的区域;禁养区外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养殖的其他区域。限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畜禽养殖总量以通过省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验收的养殖场所核定的限制养殖量为准。
三、畜禽养殖区划定范围
(一)禁养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