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椒政发〔2016〕109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5〕22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4〕83号)和《椒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惠民创业富民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椒政发〔2012〕1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在扩大就业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培育就业新增长点。着力发展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等产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进一步提高就业吸纳能力。大力发展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七大产业,培育就业新的增长点,加快形成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与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
(三)发挥小微企业促进就业作用。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能力。
二、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四)放宽市场准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全面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的登记制度,实现“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协同审批、一证五码”。在国家统一实施社会信用代码后,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继续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举措。积极探索全程电子化登记,推行企业名称远程自助查重申报,简化冠名程序。
(五)加大减税降费力度。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对企业按规定减免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调整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在校大学生、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至50万元。
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符合失业登记条件且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以下简称重点人群)实行全额贴息,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实行50%贴息,予以贴息的利率可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可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中列支。
(七)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将创业补助和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合并为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除外,下同),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对重点人群、市级以上创业大赛一、二等奖获得者,租用场地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1元/平方米·天标准内给予按实补贴,初创3年内其它符合条件人员按0.5元/平方米·天标准内给予按实补贴。场租补贴面积一般掌握在50平方米内,属于优秀创业项目的可根据其经营和带动就业情况,在“三园一街”创业基地内经营的,最高放宽至200平方米。创业场租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八)加强创业教育培训。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培育一批创业培训示范基地,优化培训师资结构,开发针对不同群体、不同创业阶段的培训项目,增加模拟实训、电子商务、网络创业等专项培训内容,着力提高培训质量。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劳动者在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并取得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创业就业的,给予1200元创业培训补贴;6个月内未实现创业就业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引进创业实训模拟公司项目并经区人力社保、财政部分认定合格的,可给予实训平台设备投入60%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九)加快创业平台建设。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
发挥创业基地孵化功能,鼓励新建或利用闲置场地改造建设一批面向大学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群体的创业园,对创业园建设按规定给予主办方一次性建园补贴,创业园对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按实际孵化成功(提前2个月以上搬离基地)的户数每户不超过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打造一批创业示范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基地,组织做好市级、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充分发挥其示范、导向、带动作用。
三、积极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十)发挥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非公企业和符合产业结构调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成长性较好的国有非绝对控股工业企业就业(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国有非绝对控股其他企业、集体企业、劳务派遣公司、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允许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6月内参保)的企业,给予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以上的毕业生,给予每人500元/月的补贴;取得本科学历或技师证书的毕业生,给予每人350元/月的补贴;取得大专毕业生或取得高级技工证书的毕业生,给予每人250元/月的补贴。对未取得学位证书的本科、硕士研究生以上人员,补助标准下降一档,补助月份和社保缴费一一对应 ,按月计发,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3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企业一次性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所需资金可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中列支。
对于椒江国有、县属大集体企业改制后失业人员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后,每年个人按参保规定最低档次应缴额的60%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余下40%部分基金由财政负担,社保经办机构按低档次应缴额规定比例计入个人账户。对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而工龄满15周年(工龄计算:2001年底前改制的截止2001年底,2001年以后改制的按改制基准日计算),每年按个人参保规定最低档次应缴额的75%缴纳养老保险费,余下 25%部分基金由财政负担,社保经办机构按低档应缴纳的规定比例计入个人账户。对达到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后,每年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统筹部分),余下3%的医疗保险费由财政负担。基本医疗待遇与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根据浙人社发〔2014〕64号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在与家政服务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内,可按其为家政服务员工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和失业保险的50%给予社保补贴,执行时间最迟延续到2017年12月30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中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进行就业登记、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小微企业按基础利率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50%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以上资金参加过失业保险的人员,可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中列支。
(十一)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城乡劳动者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工作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其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可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不再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和25%;并给予不超过其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社保补贴。上述两项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