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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8-10 椒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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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JD01-2016-0024

椒政办发〔2016〕144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椒江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机制,推动我区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公益金筹集和使用

第二条  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区财政一次性拨入50万元,每年预算再安排20万元;

(二)在每年征收的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总额中安排5%比例的资金;

(三)社会各界(包括团体、单位和个人)的捐助;

(四)公益金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公益金的补助对象:

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椒江区户籍、持有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享受计划生育公益金资助

(一)独生子女死亡或发生意外伤残(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二级及以上标准)的家庭;

(二)独生子女家庭父母死亡或发生意外伤残(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二级及以上标准),其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且失去经济来源,生产、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三)未成年独生子女或其父母患有重大疾病(晚期恶性肿瘤、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血友病及高位截瘫),家庭特别困难的;

(四)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

(五)独生子女死亡后,申请再生育的夫妇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孩子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划生育工作者,经批准可享受计划生育公益金资助。

(一)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遭遇车祸致残亡、特大火灾等),导致家庭困难的在岗计划生育工作者;   

(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10年以上或曾获区级以上(含区级)计划生育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且生活特别困难的在计划生育工作者。 

第四条  公益金的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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