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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政办发〔2016〕144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计划生育公益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椒江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机制,推动我区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公益金筹集和使用
第二条 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区财政一次性拨入50万元,每年预算再安排20万元;
(二)在每年征收的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总额中安排5%比例的资金;
(三)社会各界(包括团体、单位和个人)的捐助;
(四)公益金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公益金的补助对象:
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椒江区户籍、持有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居民,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享受计划生育公益金资助。
(一)独生子女死亡或发生意外伤残(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二级及以上标准)的家庭;
(二)独生子女家庭父母死亡或发生意外伤残(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二级及以上标准),其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且失去经济来源,生产、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三)未成年独生子女或其父母患有重大疾病(晚期恶性肿瘤、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血友病及高位截瘫),家庭特别困难的;
(四)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
(五)独生子女死亡后,申请再生育的夫妇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孩子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划生育工作者,经批准可享受计划生育公益金资助。
(一)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遭遇车祸致残亡、特大火灾等),导致家庭困难的在岗计划生育工作者;
(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10年以上或曾获区级以上(含区级)计划生育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且生活特别困难的在岗计划生育工作者。
第四条 公益金的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