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椒政办发〔2016〕137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外沙岩头区块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
排放总量配额控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外沙岩头区块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配额控制实施意见》已经第5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外沙岩头区块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
总量配额指标控制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巩固医化行业转型升级成果,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资源配置量化管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号)、《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浙环发〔2012〕10号)和《浙江台州化学原料药产业园区椒江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台州市椒江区JHM040(外沙工业区)JHM070(岩头工业区)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控制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外沙岩头区块内的企业新、改、扩等建设项目,项目的审批原则上不能突破企业的总量配额指标。总量配额分配仅涉及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三个指标的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