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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区级科技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8-10 椒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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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JD01-2016-0033

 

 

 

 

 

 

 

 

 

 

 

椒政办发〔2016195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区级科技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区级科技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115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椒江区区级科技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科技资金的管理,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绩效,促进我区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我区的产业和技术导向,坚持“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重点支持区域优先发展的产业和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区财政安排的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资金来源为区财政预算安排。每年年初,区科技局负责编制科技项目资金预算,区财政局根据财力可能,负责批复下达科技项目资金预算计划。以预算计划安排确定当年各类项目补助额度。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区级科技资金补助对象主要为本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纳税关系在本区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科研机构,及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椒江籍居民和开展创新券活动的科技平台。

第六条  科技资金补助标准

(一)配套资金补助

1.项目配套:列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国家基地和人才专项的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项目,按照上级部门规定和要求的配套额度予以补助,国家级项目一般不超过30万元,省重大专项一般不超过20万元,有特别要求的项目从其规定。对新增的列入国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国家级重点新产品项目,每项补助8万元。

2.研发平台配套:对新增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给予60万元配套补助。对新增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50万元配套补助(补助资金计入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三名工程培育试点地方配套)。对新增的省级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0万元配套补助。对新增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技术中心)、市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分别给予15万元、3万元配套补助。有特别要求的项目从其规定。

3.企业创新资质配套:对新增的国家级创新试点企业、市级自主创新试点企业(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配套补助。对新增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奖励8万元、1万元;对获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省农业科技型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

4.科学技术奖励配套:对获得各级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按奖励经费的11配套,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对新增的国家级生产力促进中心,经考核确认并保持正常运作的,给予10万元的补助。

6.对新增的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台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配套补助(补助资金计入省、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地方配套),有特别要求的项目从其规定。

7.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8.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行业专业和区域创新平台(产品技术检测中心),考核确认并保持正常运作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二)区本级计划项目补助

区本级计划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大项目是指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能形成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对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科技资金资助额度分别为工业类项目不少于30万元、农业类项目不少于20万元、社会类项目不少于10 万元。

重点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支撑,对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有较强推动作用的研究开发项目。科技资金资助额度分别为工业类项目不少于20万元、农业类项目不少于10万元、社会类项目不少于5万元。

一般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促进作用的项目。科技资金资助额度分别为工业类项目20万元(不含)以下、农业类项目10万元(不含)以下、社会类项目5万元(不含)以下。

(三)专利奖励及专利产业化项目补助

专利授权奖励标准:对当年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分别奖励1.5万元、0.2万元、0.1万元;对当年授权的外国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5万元,同一技术申请多国专利的,每项最高补助2万元。自然人或企业申请本年度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奖励总计不得超过50项。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含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奖励8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贯标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对获得省、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4万元、2万元。

专利产业化项目补助每项20万元。

(四)科技型小微企业奖励

每年调整公布不超过20家优秀科技型小微企业名单,集中力量,加大投入,重点扶持。每年评选3家“最具成长潜力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具体政策见椒政发〔201386号)。

(五)区科技创业园、种子资金、创新券、公共平台、高校技术转移中心、众创空间等专项资金补助标准、补助方式与立项要求等见相应政策或管理办法。

椒江区科技型企业培育行动奖励标准见《关于印发〈椒江区科技型企业培育行动方案〉的通知》(椒区委办发〔20169号)。

(六)鼓励企业争创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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