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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政办发〔2016〕192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椒江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正、公平、公开和管理科学化,提高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区域持续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省、市等项目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根据我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总体安排,在一定时期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等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符合我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我区科技发展规划的部署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第五条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且纳税关系在本区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民办科研机构;
(二)项目责任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三)项目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比较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项目责任人和承担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排名前三位的项目承担人员同时承担在研的区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第六条 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椒江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表;
(二)椒江区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上年度和申报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归口管理单位推荐申报的原则。项目申请者通过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或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等归口管理单位推荐申报。由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后,递交申报材料。
第八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项目立项按区科技局职能科室初审、专家评审、财政联审、局务扩大会审议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四审一决策”立项审批制度,经筛选、调研、核实、评审评估,最后确定给予支持与不予支持的项目。立项具体程序见附件《项目管理流程》。
第九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椒江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各责任方按合同中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补助资金计划由区财政局和区科技局联合下达,资金拨付按相应程序办理。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管理采取由区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合同拨付科技资金;
(二)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
(三)协调和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项目的实施,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二)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协助区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四)项目完成后,协助组织验收,督促办理科技成果登记,组织申报科学技术奖等。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项目合同规定自筹项目经费;
(二)根据项目合同书完成项目目标;
(三)接受区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要求如实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填报科技计划项目统计调查表;
(四)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五)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验收,对项目实施中产生的科技成果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进行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非密科技成果及时到区科技局登记,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间,如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或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项目需要调整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交项目调整的书面报告,并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区科技局。区科技局根据情况及时提出项目调整意见,并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终止。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二)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步产业化应用没有意义的;
(四)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要求申请终止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第二十四条第3、4、5款规定相关材料,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区科技局审核。
同意终止实施的项目,科技资金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财政。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由区科技局批准立项,并签订《椒江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的区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的完成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提交验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组织验收单位和验收专家组只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作出相应验收结论。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造成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由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一切责任,组织验收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和结题验收等方式进行。
会议验收是指由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形式,通过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结题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有关验收材料,由区科技局审核同意结题。
第二十条 区本级计划项目中重大、重点项目和采取分期补助、事后补助的项目原则上应当采取会议验收形式组织验收。科技资金补助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可以以结题方式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