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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08-10 椒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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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政办发〔201619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026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椒江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办事机构

2.3  扑火指挥机构

3 预警、信息报告

3.1  预警

3.2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5 区森林消防指挥部应对工作

5.1  Ⅳ级响应

5.2  Ⅲ级响应

5.3  Ⅱ级响应

5.4  Ⅰ级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火灾评估

6.2  工作总结

6.3  善后处置

6.4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运输保障

7.3  技术保障

7.4  物资保障

7.5  资金保障

8 附 则

8.1  相关词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有效消灾”的森林消防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确保应急处置反应快速、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力争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台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台州市椒江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台州市椒江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在处置森林火灾时,要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救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科学指挥、合理用兵、确保重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公共设施和森林资源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据森林火灾波及范围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各街道(镇)要按照本预案,结合辖区特点制订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3密切合作,快速应对。森林消防相关各单位,根据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快速、有效。

4专业为主,常备不懈。在扑火队伍的调度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为主,以接受过森林消防培训的义务消防队和其他非专业队伍为辅。切实做好应对森林火灾的思想、器材的准备,确保反应快速、处置得当。

1.5  灾害分级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1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它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森林消防组织机构

区森林消防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消防工作。

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

副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主任、区农业林业局局长、区人武部副部长、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担任。

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农林局、区公安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应急办、区安监局、区民政局、区行政执法局、区建设规划局、区交通局、区卫计局、区教育局、区民宗局、区广电中心、区旅游局、区气象局、区供电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电信分局、区消防大队,海门街道、白云街道、葭街道、洪家街道、前所街道、章安街道、大陈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2.1.2  区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森林消防指挥部关于森林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2)制订、完善我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有关预案、规定和制度;

3)及时掌握森林火险等级变化和火情动态,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区范围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4)处理其它有关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重要工作。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区农林局:负责做好森林消防日常工作;积极当好区委、区政府参谋作用,制订完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各项政策,组织做好森林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做好森林火灾的调查、统计和火灾行政案件的侦破工作;做好森林火灾火烧迹地的更新工作;做好森林消防监管和森林火灾扑救的协调、指导工作。

    2)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行动。

3)区公安分局:做好重要节日上坟等火源管理警力援助;负责组织城市消防部门保护受森林火灾威胁的村庄、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要地段的建(构)筑物;指挥事发地派出所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灾治安、刑事案件侦破等工作,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4)区委宣传部、区广电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预防与应急的宣传工作,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情况的新闻报道工作;组织电视台、报刊和相关网站等新闻媒体及时播放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高火险天气警报等工作。

5)区发改局:负责森林消防体系建设的基础设施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项目安排等综合协调工作。

6)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年度森林消防经费预算,落实森林消防项目配套、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准备和扑救工作所需要的资金。

7)区应急办:协调发布森林火灾预警信息;参与灾害总结评估和应急处置的专题报告工作;根据区指挥部指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的督查检查;指导预案编修、演练和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8)区安监局:负责做好烟花爆竹等火种源头管理工作。在春节、清明节等重点节日前,与各街道(镇)一起开展联合执法,对违法经营的摊点依法予以打击处理,并做好节日期间的执法检查工作。

9)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公墓区的森林火灾预防管理等工作,协调灾民需要紧急转移的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以及灾后救济工作,协助做好火灾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10)区建设规划局:负责和协调做好对东山公园等公园森林火灾的防范和扑救工作。

11)区交通局:根据区指挥部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开设绿色通道,负责组织运输车辆,及时将扑火物资和支援人员运送到位。

12)区教育局:负责全区中小学校森林消防宣传工作;当学校周边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学校师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并确保师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

13)区旅游局:负责做好旅游景区的森林消防工作,做好旅游景区在森林火灾事故发生时旅游人员的安全疏散工作及所属旅游景区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14)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预报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服务;并根据扑火需要,及时提供分时段天气预报。根据扑火需要,适时提供人工增雨作业。

15)区民宗局:做好列管寺庙的森林消防宣传工作和落实火源管理措施。做好寺庙在森林火灾发生时僧人的安全疏散工作。

16区市场监管局:做好非法生产销售“香、纸、烛”等迷信品家庭工厂及各非法经营摊点的清理打击工作,收缴非法生产销售的“香、纸、烛”等迷信用品。在春节、清明节等重要节日期间,清理沿山、沿路、沿街等非法经营摊点,从源头上控制迷信用品等火种进山入林。

    17区行政执法局:在春节、清明节等重要节日期间,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帮助森林消防重点街道(镇)开展设卡管火等工作,协助收缴火种及清理山脚沿线违法经营迷信用品摊点。

    18)区供电局:负责森林火灾现场输电线路及电力设施的安全。消除火灾隐患,避免电器设备漏电、打火等引发森林火灾。一旦接到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火情通知,及时组织电力人员赶到现场进行处置。

(19)区消防大队:负责城区为主的山林火灾扑救工作,保护受森林火灾威胁的村庄、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要地段的建(构)筑物。 

(20)区电信分局:做好森林消防视频会议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做好扑救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通信保障。

(21)区卫计局:负责协调森林火灾中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工作。

(22)海门、白云、葭、洪家、前所、章安、大陈等街道(镇):做好辖区内的森林消防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上报森林火灾信息;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调动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扑救及人员疏散工作。需跨区域调动队伍,应及时报请区森林消防办调动。做好后勤保障、森林火灾的余火清理和留守等工作。

2.2  日常办事机构

2.2.1 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农林局,承担指挥部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农林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区指挥部和上级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有关处置森林火灾的重要事项;

2)负责本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

3)做好森林火灾的信息搜集,科学研判,及时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4)指导和协助各街道(镇)建立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组织本预案的演练、人员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工作;

5)指导和协助各街道(镇)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

6)汇总全区森林消防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信息,及时报市指挥部、省森林消防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办公室;

7)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  扑火指挥机构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森林消防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街道(镇)和有关单位森林消防组织要立即采取相应扑救措施,根据现场需要,在安全位置成立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扑火前指),由森林消防指挥所总指挥任扑火前指指挥,负责现场指挥,科学扑救。启动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后,扑火前指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区指挥部副指挥、区森林消防办主任组成,负责现场指挥。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部门在森林消防工作中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各街道(镇)、森林消防责任单位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森林火险气象等级,结合实际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必要时,由区指挥部发出指示或命令并对相关地区森林消防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2 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报告严格实行有火即报制度,按省、市有关规定,森林火情火灾实行归口管理、统一上报制度,即有关林火信息和森林火灾扑救情况、受灾损失等,统一由区森林消防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审核,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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