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椒政办发〔2016〕188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支出型贫困家庭
生活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已经第60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椒江区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
为规范我区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具有椒江户籍的居民,或与本区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区户籍的配偶或子女出现以下情形,导致其家庭的医疗、就学等刚性支出费用较大,人均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该家庭按本办法纳入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范围:
1.患大病、重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事故;
2.丧失劳动能力;
3.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专科学校(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以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
已享受本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不再纳入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范围。
二、基本原则
对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托底线、救急难、保民生、可持续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救助条件
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按本办法给予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
(一)提出申请之月前12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上述家庭可支配收入,按本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计算。其中,对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实际未就业的下列人员,不再按本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1.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或住院治疗、生活不能自理的,需照护该病患者的1名家庭成员;
2.家庭成员中有失能残疾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智力)残疾人,需照护该残疾人的1名家庭成员,已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除外;
3.单亲家庭中,需抚养学前儿童的父或母;
4.怀孕、哺乳或需照顾1周岁以下婴儿的妇女。
(二)提出申请之月前12月内的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上述家庭刚性支出费用中,主要指医疗和就学两方面的费用,其中,医疗费用是指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12个月内,家庭成员发生的、已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后,应由个人承担的自负、自理和自费部分的医疗费总和(违反医疗保险规定部分的医疗费不纳入核定范围);就学费用是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专科学校(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以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在开学时缴纳的一学年学费,具体按下列类型计算(已享受学校困难救助的除外):
1.就读大专、本科的一学年学费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计算;就读研究生的一学年学费超过12000元的,按12000元计算;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学费计算。
2.就读公办全日制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一学年学费,按实际缴纳的学费计算;就读民办学校的,按本区公办同类型同专业学费计算。
(三)家庭财产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家庭货币财产:家庭成员人均货币财产额度上限,低于提出申请时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