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椒政办发〔2016〕180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椒江区极端天气灾害防御规则
(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椒江区极端天气灾害防御规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椒江区极端天气灾害防御规则(试行)
为健全完善我区应对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工作机制,强化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避免、减轻极端天气造成的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浙政令〔2012〕295号)、《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浙政办发〔2008〕11号)以及落实《椒江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
当区气象台发布台风、暴雪、道路结冰、暴雨、霾红色预警信号(以下称“极端天气预警信号”)时,适用本规则。
二、预警发布和传播
(一)区气象台负责发布和解除极端天气预警信号;预警信号图标及预警信息获取渠道见附件。
(二)区气象局会同广电、通信管理等部门制定极端天气预警信息具体传播办法;区广电、通信运营商应积极调动部门资源,负责极端天气预警信息的及时传播,或以其技术手段保障预警信息及时传播。
三、防御规则
(一)提前通报及停课安排
区气象部门在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30分钟前,通报区教育部门,提醒教育部门做好停课准备。
1.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后,全区中小学及幼儿园要主动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转发,做好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对接。学生家长要切实履行好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2.当日6:00(含)前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且极端天气持续的,学校要全天停课,并对因不知情等原因到校的学生做好相应安排。
3.当日6:00后至第一节课上课前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且极端天气持续的,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对延误到校(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为学生上学提供交通工具的学校,要落实相应措施,切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4.当日上课期间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且极端天气持续的,学校可继续上课,同时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5.高等院校可参照上述安排,以人为本,制定应对措施。
(二)误工处理
1.当我区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时,除政府机关、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和抢险救灾、医疗保障等特殊行业外,其他用人单位可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2.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后,危化企业不能继续进行不适合在此天气条件下的生产工序,立即停止非必要生产活动。危化企业名单由区安监局确定,不能继续的生产工序由企业根据不同天气条件确定,报区安监局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3.用人单位应当切实承担极端天气灾害防御主体责任,本着职工人身安全考虑,根据本防御规则制定具体应对计划,事先明确极端天气下应当或无须上班的人员和情形条件,以及复产、复工、复业的情形,并告知职工。组织开展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应急演练,主动获取极端天气预警信息并及时转发。
4.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后,用人单位和职工要按照制定的具体应对计划,采取相应措施。应当上班而不能按时到岗的职工,要及时与本单位联系。非关键岗位职工因极端天气造成迟到或误工的,用人单位不能以迟到或缺勤为由扣减工资福利或给予其他处分。
5.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在工作时间发布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停止高空、在建工地等不适合在此天气条件下的户外作业和大型活动。
(三)户外防御指引
1.当我区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霾红色预警信号除外)时:
(1)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停止大型户外集会活动,组织者要及时通知活动参与者,协助做好信息传播。已在集会地搭建临时性舞台、布景等大型活动装置的,组织者要及时做好加固措施或拆除。
(2)公园、旅游景区、农贸市场等可采取临时停止营业措施,仍在这些区域的人员应服从安排,及时疏散、撤离或到安全场所暂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