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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极端天气灾害防御规则(试行)的通知

2021-08-10 椒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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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政办发〔201618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椒江区极端天气灾害防御规则

(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椒江区极端天气灾害防御规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09

    (此件公开发布)


   椒江区极端天气灾害防御规则(试行)

 

为健全完善我区应对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工作机制,强化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避免、减轻极端天气造成的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浙政令〔2012295号)、《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浙政办发〔200811号)以及落实《椒江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

当区气象台发布台风、暴雪、道路结冰、暴雨、霾红色预警信号(以下称“极端天气预警信号”)时,适用本规则。

二、预警发布和传播

(一)区气象台负责发布和解除极端天气预警信号;预警信号图标及预警信息获取渠道见附件。

(二)区气象局会同广电、通信管理等部门制定极端天气预警信息具体传播办法;区广电、通信运营商应积极调动部门资源,负责极端天气预警信息的及时传播,或以其技术手段保障预警信息及时传播。

三、防御规则

(一)提前通报及停课安排

区气象部门在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30分钟前,通报区教育部门,提醒教育部门做好停课准备。

1.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后,全区中小学及幼儿园要主动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转发,做好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对接。学生家长要切实履行好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2.当日600(含)前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且极端天气持续的,学校要全天停课,并对因不知情等原因到校的学生做好相应安排。

3.当日600后至第一节课上课前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且极端天气持续的,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对延误到校(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为学生上学提供交通工具的学校,要落实相应措施,切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4.当日上课期间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且极端天气持续的,学校可继续上课,同时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5.高等院校可参照上述安排,以人为本,制定应对措施。

(二)误工处理

1.当我区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时,除政府机关、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和抢险救灾、医疗保障等特殊行业外,其他用人单位可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2.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后,危化企业不能继续进行不适合在此天气条件下的生产工序,立即停止非必要生产活动。危化企业名单由区安监局确定,不能继续的生产工序由企业根据不同天气条件确定,报区安监局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3.用人单位应当切实承担极端天气灾害防御主体责任,本着职工人身安全考虑,根据本防御规则制定具体应对计划,事先明确极端天气下应当或无须上班的人员和情形条件,以及复产、复工、复业的情形,并告知职工。组织开展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应急演练,主动获取极端天气预警信息并及时转发。

4.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后,用人单位和职工要按照制定的具体应对计划,采取相应措施。应当上班而不能按时到岗的职工,要及时与本单位联系。非关键岗位职工因极端天气造成迟到或误工的,用人单位不能以迟到或缺勤为由扣减工资福利或给予其他处分。

5.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在工作时间发布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停止高空、在建工地等不适合在此天气条件下的户外作业和大型活动。

(三)户外防御指引

1.当我区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霾红色预警信号除外)时:

1)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停止大型户外集会活动,组织者要及时通知活动参与者,协助做好信息传播。已在集会地搭建临时性舞台、布景等大型活动装置的,组织者要及时做好加固措施或拆除。

2)公园、旅游景区、农贸市场等可采取临时停止营业措施,仍在这些区域的人员应服从安排,及时疏散、撤离或到安全场所暂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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