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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2021-08-10 椒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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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政发〔2016127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区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6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坚持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坚持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到2020年,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残疾人整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明显缩小,与全区人民共创共享全面小康。

二、全面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一)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并享受与低保家庭同等的和个人直接相关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未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同时不再重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做好残疾人医疗救助工作,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对于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残疾人,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对纳入医疗救助的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个人自付部分,实行全额保障。

(二)加大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保障。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范围,根据全省目录调整情况,逐步调整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限制条件,将脑瘫、智障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规定病种支付范围;将残疾儿童、精神残疾人和“三瘫一截”等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基层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范围,服务费个人承担部分由区财政给予80%补助。

(三)完善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整合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相关政策,建立完善残疾人生活、护理、康复和社会保障等补贴制度,并实行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本区户籍,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阶段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的30%发放生活补贴。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本区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的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补贴标准根据护理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3.残疾人康复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而产生的额外康复支出。加大康复救助力度,调整项目设置,扩大受益覆盖面。对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孤独症)、肢体残疾儿童提供免费手术、配置辅助器具、康复训练等基本服务;对718周岁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基本养护服务。对残疾人自费配置人工耳蜗等辅助器具,给予适当补贴。

4.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落实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等各项扶持政策。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最低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对个体就业和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困难的,按最低缴费标准给予一定的补助。继续推进残疾人意外伤害和疾病补充商业保险制度,逐步开发适合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等保险产品。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参加综合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给予一定的补助。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以上四类残疾人福利补贴。对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上四类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四)优先保障和完善残疾人基本住房。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住房长效救助机制,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重度残疾人家庭,优先配租或优先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对下肢残疾人在供应住房时应优先安排在便于出行的楼层。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予以优先安排,减免相关费用,到2020年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三、全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及其家庭就业增收

(一)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要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将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范围。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未达到安置比例要求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每多安置1人,每年给予4个月最低工资标准奖励。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安置比例的,应当优先招录(聘)残疾人并实施单招单考残疾人。十三五时期,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全区各街道残联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或职工,其中区残联要安排1-2名残疾人干部或职工。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当设定或预留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每2年至少举办1次残疾人专场招聘会。公办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

(二)稳定发展集中就业。全面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搭建残疾人集中就业、辅助性(庇护性)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鼓励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对安置残疾职工25%以上的福利企业,其超过部分给予每人每年2个月最低工资标准奖励,企业残疾职工人数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残联等部门核定。对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机构,除根据规模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经费外,每安置1人,每年给予2个月最低工资标准补助,并对场地(所)租赁、技能培训、康复器材(设备)配置、无障碍设施改造给予补助。对盲人按摩机构等其他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按安置残疾人人数给予一定的社保缴费补助。

(三)促进残疾人多渠道就业创业。全面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并对其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所需的场地(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等予以补助。对残疾人兴办、创办、领办安置残疾人的就业单位,在场地、资金、技术、贴息贷款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励书报亭、停车场等公共服务项目优先安排符合就业条件的残疾人从业。推进残疾人电子商务就业,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安置1人,每年按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推动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对依托大众创业孵化平台或利用现有残疾人服务设施创办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园(基地),可给予场地(所)租赁、无障碍设施改造、设施设备购置等补助。区政府每年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通过编外聘用、纳入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逐步提高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待遇。

(四)推进农村残疾人增收。把农村低收入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其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情况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指标。按照镇(街道)为单位、规模控制、分级负责、精准识别、动态管理的原则,对每个贫困残疾人户建档立卡,分类施策,确保残疾人扶贫对象逐步增收脱贫。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优先享受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小额信贷扶贫、异地搬迁等财政专项扶贫政策。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种养业大户等吸纳低收入残疾人就业,按其安置残疾人数予以奖励,可同时享受就业补助等其他政策。鼓励和引导农村基层党组织、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选择贫困残疾人户,结对帮扶,采取切实措施保证残疾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落到实处。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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