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椒政办发〔2016〕220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国内渔业生产成本补贴资金发放的
通 知
各涉渔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椒江海洋渔业总公司,区政府直属各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精神,以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浙江省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浙财建〔2016〕14号)、《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内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办法的通知》(浙海渔计〔2016〕24号)的文件要求,2015年度开始国内渔业油价补贴进行调整,不再与功率大小挂钩,对渔业生产成本实行补贴上限控制。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是国家的一项惠民政策,关系到广大渔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谐,关系到渔业可持续发展。为保证国家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政策顺利调整实施,确保补贴资金公开、公正、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经区政府同意,对椒江区国内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一)补贴对象
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对象,是指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船所有权人(渔民)和渔业企业。
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贴对象,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转为过洋性渔船或远洋渔船,领取远洋渔业油价补贴的不再享受国内捕捞渔船生产成本补贴。
(二)补贴条件
1.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2.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要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并纳入全国数据库管理。
3.内陆捕捞机动渔船,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纳入省级数据库管理。
4.养殖渔民(渔业企业),必须拥有合法有效的养殖证和渔业船船舶证书(证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且纳入省级以上养殖船数据库管理。
5.自2018年起,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不予补贴。船龄标准见《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
6.自2020年起,从事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船有囊围网(三角虎网)作业的渔船,不予补贴。
二、补贴总额及标准
(一)补贴总额
以上级核定下拨我区2014年度渔业柴油价格补助金额为基数,20%中央统筹和5%省级统筹部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75%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先用于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结余部分用于渔业生产发展、渔民生产生活保障、渔区社会稳定等方面。
(二)补贴标准
1.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生产成本补贴标准,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内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办法的通知》(浙海渔计〔2016〕24号)规定执行。
2.2015年—2019年生产成本补贴标准的核定,国内捕捞渔船以2014年度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审核认定的船长、主机功率、作业类型油补数据库为依据,分档核定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标准。船长、主机功率、作业类型指《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中载明的船长、双控功率、主作业类型及主作业方式为准。
3.凡
4.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生产成本补贴标准实行逐年递减,对递减后的补贴标准低于小型海洋捕捞渔船最高档补贴标准的,以小型渔船最高档补贴标准作为其补贴标准。小型海洋捕捞渔船和内陆捕捞渔船予以适当照顾,主要按船长分档核定补贴标准,不再按作业类型分类核算补贴标准,也不实行补贴标准逐年递减。
5.渔船主机功率未达到对应船长分档功率下限的,按功率对应的低档次船长核定补贴标准。对应船长档位未设定补贴标准的,按低档次船长核定补贴标准。
6.养殖机动渔船按照养殖证确认面积和实际使用的养殖机动渔船功率情况分档核定补贴标准,设定单位养殖面积可补贴渔船主机功率上限和单船最高补贴功率上限。
7.按照省里统一要求,在一个补贴年度内渔船根据实际作业时间按月发放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大中型渔船捕捞生产活动时间可以从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记录中核查,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捕捞日志。渔船发生报废、拆解、灭失、减船转产等情况的,也据实按月发放。
三、补贴发放办法
(一)发放原则
补贴资金按规定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即渔船所有权人(渔民)和渔业企业。对补贴年度内渔船发生买卖的,以《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时间为准,年末内办结的由买入方申请、未办结的由原渔船所有人申请。如渔船所有权人、渔业企业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如外地挂靠渔船,根据实际情况,经村(公司)确认,并报镇(街道、椒渔总公司)同意后,可由实际所有人申请补贴。
(二)发放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