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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8-10 椒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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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JD01-2016-0035

 

 

 

 

 

 

 

 

 

 

 

椒政办发〔201621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5

(此件公开发布)

 

椒江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保障新型职业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号)和省农业厅、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浙农科发〔2015〕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年龄在1860周岁,初中以上学历,以农业生产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种类型。

生产经营型: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劳动者。主要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骨干等;

专业技能型:是指长期、稳定地在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从事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主要包括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专业服务型:是指长期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包括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包括登记,下同),一般须以先行培育为前提,纳入培育计划。对通过培育符合条件的农业从业人员,颁发由农业部统一监制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持有有效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是享受相关惠农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区农林局主管的浙江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台州市椒江区分校为承办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核、建档立册、证书发放、信息库管理及服务等认定事项。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实行直接认定制度。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分为基础标准和产业标准。

(一)基础标准 

1.本区户籍,年龄在18至60周岁之间。

2.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

3.有主要来自于从事农业领域的合法稳定收入。

4.经过农业等相关部门学习培训并达到规定时间。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产业标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作为依据)

1.水果产业:从事年限3年及以上,柑桔、枇杷、杨梅、桃、梨等常规水果面积5亩及以上,猕猴桃、蓝莓、火龙果等精品水果3亩及以上。

2.蔬菜产业:从事年限2年及以上,普通蔬菜面积2亩及以上,高效特色蔬菜面积1亩及以上。

3.茶叶产业:从事年限3年及以上,面积10亩及以上。

4.花卉(苗木)产业:从事年限3年及以上,面积5亩及以上。

5.粮油产业:从事年限3年及以上,种粮面积50亩及以上。

6.畜牧养殖:从事年限5年及以上,生猪养殖500头及以上,奶牛养殖50头以上,禽养殖15000羽及以上,其它按猪当量折算。养殖须办理审批手续的,还须办理规范化的审批手续。

7.水产养殖:从事年限3年及以上,池塘养殖面积20亩及以上、水库湖泊大水面养殖面积50亩及以上,网箱养殖3万方,设施养殖面积10亩及以上。

8.特种经济作物:从事年限3年及以上,铁皮石斛3亩及以上;百合3亩及以上;灵芝3亩及以上,其他中药材3亩及以上。

9.新兴产业及其他标准视产业发展规模另行制定。

第七条  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凡通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给予新型职业农民登记,并填写《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统计信息采集表》(见附件2)。符合认定条件的可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八条  符合基础标准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直接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

1.取得国民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以农业生产为主要职业,从业时间2年以上,且取得农业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

2.在农业经营主体从业2年以上,从事农业技术或管理服务工作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资格首次认定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首次认定级别统一为初级,凡符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农业从业者均可以参加首次资格认定。

第十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由各街道(镇、农场)统一组织申报(也可由职业农民自行申报)并负责初审,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具体申报材料为:《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信息采集表》、《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统计信息采集表》、1寸2寸照片各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和毕业证书复印件各一张

第十一条  各街道(镇、农场)对照认定条件进行调查摸底,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发放《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信息采集表》(附件1)或《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统计信息采集表》(附件2),经初审后上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拟认定人员名单,在相应公共服务平台公示7天无异议后确定。

第十三条  认定人员名单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示无异议后发文确定,按照农业部统一样式,证书区人民政府盖章,授权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发放证书。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资格评价和认定,建立完善的新型职业农民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依托新型职业农民管理网络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信息平台,通过技术推广、工作交流、经验介绍等栏目实行新型职业农民网络化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资格晋升

对已被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初级资格的人员,达到下列相应条件的,可晋升为中高级资格的职业农民。

1.持续在农业生产领域工作。

2.根据要求参加由有关部门组织的一定时间的继续教育。

3.并获得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初级职业农民,可晋升为中级职业农民;获得相应高级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中级职业农民可晋升为高级新型职业农民。

第十六条  资格退出

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定期检审和资格退出机制。凡取得资格的人员每2年须接受一次资格检审,检审不合格的将暂时退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并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检审不合格:

1.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低于2天(或12学时)的。

2.至检审时点,已连续脱离农业生产领域1年以上(申请暂缓的除外)。

3.从事产业和规模已不符合认定标准。

4.年纪已超出要求范围。

5.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其它情况。

第十七条  暂缓资格

由于政策因素、不可抗力或生病等原因造成一段时间内暂不继续从事生产与经营等情况的,须向认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给予暂缓年审,期间暂停享受新型职业农民的一切权利,直至恢复并审合格为止。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信息采集表

      2.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统计信息采集

 

 

                                              

 

 

 

 

 

 

 

 

 

 

 

 

 

 

 

 

附件1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信息采集表

填表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姓名

 

性别

 

照片

(一寸)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小学及以下□初中□高中□中专□大专□大学及以上

专业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QQ号

 

微信号

 

家庭人口

 

户籍所在地

 

通讯地址

 

人员类别

□专业大户     □家庭农场主     □农民合作社带头人     □其他

专业学习

培训经历

是否参加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 □是 □否,参加其它农业培训 ____次/年。            

 

获得

证书情况

□农民技术职称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工种)名称:             等级: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     □绿色证书       

产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产业所在地

       省(区、市)       市(州、盟)      县(市、区、旗)

家庭从事产业人数

 

带动农民数量

 

地区类型

□平原 □丘陵

□山区

经济区域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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