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椒政办发〔2016〕207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全面提高我区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促进职工稳定就业,推动我区企业转型升级,根据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台州市促进就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台财社发〔2012〕7号)、椒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惠民创业富民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椒政发〔2012〕1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技能培训的管理
1.各企业及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技能培训中要始终把培训质量放在首位,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切实提升职工的岗位技能,促进职工的稳定就业。
2.各企业及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时,要严格执行开班申请制度,严格把握培训课时和培训质量,对开展职工岗位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课时不能低于初级工80课时、中级工100课时、高级工150课时、技师180课时的要求。
3.符合条件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参加培训人员不得重复申请同一工种、同一技能等级的培训。
4.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2.5%的标准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
5.充分发挥公立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主体优势,同时要充分调动社会培训机构的积极性,鼓励办学培训力量雄厚、质量高、办学规范、社会信誉度好的外地民办社会培训学校来椒江注册办学。
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及标准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对象: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且在椒江区履行就业失业登记义务的城乡劳动者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在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
2.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岗前技能培训、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或经椒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开展企业自主评价的在椒江区范围内注册的企业。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1.按照“谁出资培训,谁享受补贴”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考试合格后取得初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在椒江区实现就业且缴纳社会保险的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初级工500元、中级工800元、高级工1300元、技师1800元、高级技师2500元的补贴标准的100%给予培训补贴;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