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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政办发〔2017〕36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创新发展促进“四龙”企业培育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创新发展促进“四龙”企业培育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创新发展促进“四龙”企业培育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五届一次党代会、区九届一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民营经济创新发展,深入培育我区具有引领产业发展能力的“四龙”企业,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进一步提升我区企业整体竞争力,积极打造活力智造创新区,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以振兴实体经济为根本,以“改一强二兴三”为主线,通过“四龙”企业培育,推动民营经济向高端制造攀升、向创新驱动转换、向现代治理提升、向全面开放迈进,实现“凤凰涅槃”。力争实现“四龙”企业年产值平均增长15%以上,每年新增股份制企业20家、高新技术企业10家、省级以上品牌5个;争取到2021年底实现四个翻番,即全区“四龙”企业产值翻番,上市企业数量翻番,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翻番,省级以上品牌数量翻番,确保我区规模上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7%以上。
二、入选标准
申请列入“四龙”企业培育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依法诚信经营,认真贯彻各级政府的政策方针,当年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2.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地必须在椒江区范围内,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企业“十三五”规划思路清晰、目标明确、措施切实可行;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4.按培育目标分类:
(1)巨龙企业:上市企业。
(2)蛟龙企业:年产值亿元以上的上市后备企业或年产值2亿元以上企业,且上两年年均产值增长10%以上或上一年增长15%以上;新三板挂牌企业。
(3)潜龙企业:年产值在3000万元以上的“专、精、特、新”成长型企业、科技型企业,且上两年年均产值增长15%以上或上一年增长20%以上。
(4)幼龙企业:产品市场前景好的小微企业及“四新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且上一年产值增长30%以上。
对部分优质行业骨干企业,可适当放宽产值增速要求。
三、扶持政策
(一)个性化扶持政策
1.巨龙企业专项扶持政策
(1)鼓励巨龙企业并购重组裂变扩张,支持企业积极通过并购重组成为控股企业,做大、做强、做长产业链。对巨龙企业兼并重组企业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和股权转让,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对并购企业进行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内容及方式参照区政府《关于扶持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椒政发〔2013〕97号)中拟上市股改企业相应政策执行。
(2)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方式在证券市场上实现再融资,其项目80%以上投资在椒江辖区内的,按其在椒江实际投资额3‰的比例补助给企业,最高补助300万元。
(3)鼓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员工持股对象及上市公司自然人限售股解禁并减持(应在椒江辖区内托管股票),其政策参照区政府《关于扶持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椒政发〔2013〕97号)文件执行。
(4)对巨龙企业拟用地的工业项目,经区政府集体研究,可参照市政府《关于优化工业用地配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6〕15号)中的“对符合省、市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条款执行。
2.蛟龙企业专项扶持政策
(1)鼓励蛟龙企业上市融资。企业在国内上市、国外上市和引进上市公司注册地到椒江的给予全市(县市区)最高额度的奖励,在新三板挂牌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2)加快推进拟上市企业完成股改(指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进场完成尽职调查,签订合作协议,形成上市初步方案,经区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发文确认),其政策参照区政府《关于扶持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椒政发〔2013〕97号)文件执行,对完成股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3)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资本运作,推进企业直接融资,其项目80%以上投资在椒江辖区内的,按其在椒江实际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企业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
(4)加大资源要素保障,对蛟龙企业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凡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导向要求的,优先保障建设用地,同时对所需的用电、用水和排污总量等指标予以重点保障,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或市有关扶持项目。
(5)对蛟龙企业购买土地的,当该项目投产后,三年之内亩均产值达到1000万元/亩,且亩均入库税收达到70万元/亩的,在达到标准之年时,经区政府集体研究,按该项目实际投资额5%予以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
(6)蛟龙企业并购重组参照巨龙企业政策执行。
3.潜龙、幼龙企业专项扶持政策
(1)支持潜龙、幼龙企业拓展发展空间,鼓励企业到区工业地产项目集聚发展,工业地产项目可为企业量身定做,可租可购,或以股权入股形式支持企业发展。对入驻企业,购买和租赁工业地产厂房给予补助,在达到标准后予以兑现。
A档:单位面积(三层及以上折半计算)产值达到1000万元/千平方米,且入库税收达到70万元/千平方米的,在达到标准之年时,对购买厂房企业予以160元/平方米的补助(分两年补助,每年补助50%),对租赁厂房企业每年补助厂房租金30元/平方米(补助两年)。
B档:单位面积(三层及以上折半计算)产值达到700万元/千平方米,且入库税收达到50万元/千平方米的,在达到标准之年时,对购买厂房企业予以80元/平方米的补助(分两年补助,每年补助50%),对租赁厂房企业每年补助厂房租金15元/平方米(补助两年)。
在实施补助第二年时,如企业当年产值、入库税收低于A档高于B档的,则补助标准按B档执行;如企业当年产值、入库税收低于B档标准80%的,则不享受补助。购买或租赁工业地产厂房的企业,如发生转让、转租厂房或弄虚作假行为的,无条件予以追回补助金额;如在补助期间,企业不再租赁工业地产厂房的,终止补助。
(2)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资本运作,推进企业直接融资(股票、债券、基金等),融资总额80%以上投资在椒江辖区内的,按其在椒江实际投资额2%的比例给予企业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3)加快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对完成股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台州小微板挂牌,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补助。
(4)鼓励在椒江纳税的保险公司开展科技研发风险保险和专利保险,按发生赔付额的10%给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推行“四龙”企业服务券,对潜龙、幼龙企业购买在椒注册的中介服务机构生产性服务费用进行补贴(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6)对潜龙、幼龙企业在并购重组方面参照巨龙企业政策执行,购买土地方面参照蛟龙企业政策执行。
(二)共性化扶持政策
1.破解企业融资瓶颈制约
(1)发挥产业基金作用。发挥产业基金在产业发展中主体推进作用,组建股权、创投、工业地产、智能制造等各类基金,积极参与直接参股、定向增发、优先股投资等投资,并适时采取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等方式实现退出。
(2)建立区“四龙”企业专项贷款,优先满足蛟龙、潜龙、幼龙企业融资需求。给予蛟龙企业每家500万元以内的专项贷款额度支持,给予潜龙企业每家300万元以内的专项贷款额度支持,给予幼龙企业每家100万元以内的专项贷款额度支持。
(3)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优先支持潜龙、幼龙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优先推荐潜龙、幼龙企业与市信保基金开展信贷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