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椒政发〔2017〕17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助力台州新府城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台州新府城的战略部署,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全面实行“一江两岸四片区”的城市战略布局,加快椒江经济发展,现就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特制定本意见:
一、深化创新服务项目,全面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一)实施“九证合一”登记。在原“五证合一、一照
(二)取消冠“椒江”区名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赋予企业名称自主选择权,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外,探索实施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向社会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实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承诺”制度。企业可通过“浙江工商名称自助查重申报系统”进行名称查重,对于名称中行政区划为“台州市椒江”的企业,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名称变更时,一次性递交企业登记材料,无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手续。
(三)改革经营范围核定方式,取消一般项目经营范围核定。采取“自主申报”和“统一核定”相结合的方式,允许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核定方式,即可以选择载明具体项目,也可选择载明统一核定用语。企业(个体户)从事保留的前置审批许可项目的,经营范围按照许可证记载的核定;从事后置审批许可项目的,经营范围参照省工商局发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5版)及参考经营范围对照表》灵活核定;从事上述以外的经营项目的,可自主选择申报具体经营项目或统一将经营范围核定为“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外,均可自主经营。”
(四)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试行住所申报制。允许以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物流设施、辅房、车库等作为企业经营场所。取消面积限制,在实施“一址多照”、“集群注册”、商务秘书公司托管登记的基础上,实施“工位号”注册。在特色小镇、孵化基地、小微企业园、创业园区等地试行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在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并对所申报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后,许可证(批准文件)已经登记住所的,可免予提交租赁协议等使用权证明文件。
二、深度开发服务平台,合力提高便利化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