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椒政办发〔2017〕19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椒江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
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椒江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椒江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椒江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完善功能、提高品位,确保区内适龄儿童就近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浙教学前〔2016〕82号)、《浙江省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等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则
(一)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椒江区内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二)建设配套幼儿园是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是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责任主体。新建配套幼儿园要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区发改、教育、财政、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二、前期规划
(一)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教育设施布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居住区规划设计合理布局。住宅小区开发单位应按每0.5-1万人口设置一所规模为6-12个班幼儿园的标准,配套建设幼儿园。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规划测算人口5000人规模内的),要根据实际需要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结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出学前教育用地;新开发区块如有个别未达到配套规模人口数量的,可根据需要将幼儿园集中规划在邻近较大区块内,经费由所在区块的开发单位承担。
(二)规划和国土部门在制订各类住宅小区地块出让方案时,必须以上位规划、规范和本办法确定的规划标准为依据,同步整体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具体落实工作,按照上位规划要求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
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浙江省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DB33/1040-2007])要求,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要求、产权归属等内容,如配套幼儿园建在住宅小区内,应功能相对独立,并单独提供出入口。在规划方案评审时应通知教育部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