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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JD01-2017-0004
椒政办发〔2017〕13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椒江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椒江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椒江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和《台州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台安监管[2012]104号)等法律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四条 受理安全生产举报电话:0576-96345。
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要提供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通讯联系方式等。
举报人要尽可能提供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后果等情况,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并协助调查。
举报人对所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
第六条 区安监局对96345热线受理的举报电话、传真、信函等举报材料,应填写《椒江区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登记表》,经区安监局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分送相关科室办理;对属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及时转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并告知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