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椒政办发〔2017〕66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椒江区动物防疫和病死畜禽收集处置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购买办〔2016〕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2017年度)的通知》(浙财预〔2016〕55号)等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制定了《椒江区动物防疫和病死畜禽收集处置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椒江区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试行)
2.椒江区病死畜禽收集处置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椒江区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
(试行)
为提高我区动物防疫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基层动物防疫工作机制,按照《浙江省动物防疫和病死畜禽收集处置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浙农计发﹝2016﹞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72号)、《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购买办﹝2016﹞1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椒江区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试行)》。
一、目标任务
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根据椒江区动物防疫现状和基层工作特点,探索形成符合我区实际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合理增加政府购买服务经费预算,改善政府购买服务奖励机制、绩效评价机制,充分调动基层防疫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长效机制;引导培育一批技术过硬、服务优质的基层防疫队伍,确立一套符合我区实情的培训体系等。
二、主要内容
(一)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主体是各街道办事处(椒江农场、大陈镇),以及授权的相关单位(上述各单位必须指派一名在岗在编人员负责有关事宜);或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二)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原则上主要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应具备以下条件(自然人除外):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内部制度完善,特别是建立履职及其风险防范制度;
3.具备提供动物防疫服务所必须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具有2名以上具有动物疫病防治员资格证、乡村兽医登记证或执业兽医资格证,或具有畜牧兽医中专及以上学历,或经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4.鼓励我区具备动物疫病防治资质的人员成立合作化服务组织,作为承接主体参与购买服务。
承接主体是自然人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自愿加入基层服务队伍,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服从上级指导安排,能独立按时完成相关作业任务,拥有较好的执行力。
2.具备动物疫病防治员、乡村兽医或职业兽医资格,或具备畜牧兽医中专及以上学历,或经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具有良好的技术水平。
3.具备提供防疫服务所必需的设备设施。
(三)购买服务内容
1.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蓝耳病、禽流感、狂犬病、小反刍兽疫等疫苗的强制免疫工作。
2.畜禽免疫标识佩戴,畜禽免疫档案制作以及网络传输强制免疫信息。
3.养殖动态调查和普查,养殖场防疫巡查,养殖污染报告,养殖场数据统计与上报。
4.协助做好免疫服务区域的疫情监测和报告,监测采样并定期上报,协助应急处置和扑灭动物疫情工作。
5.今后根据政府部门职能要求和具体工作需要定期调整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四)购买经费来源
将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区和各街道办事处(椒江农场、大陈镇)预算。基础性服务费用以各街道办事处(椒江农场、大陈镇)编外工作人员待遇为准,并落实相关人员的五险一金;绩效服务费用由区级财政经费保障。
(五)购买服务方式
主要按照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的方式来确定承接主体,购买服务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购买主体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今后如上级有其他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依法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基础性服务合同按编外工作人员标准签订;绩效服务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合同内容应写明但不限于:买服务的期限、区域范围、具体内容、服务数量、质量要求、计酬方式、支付方式和奖惩措施,明确工作考核验收方式,购买服务合同严禁转包,对于防疫员配置不能满足当地动物防疫需要的街道(椒江农场、大陈镇),允许向其他街道的防疫员购买绩效服务。
(六)绩效费用服务价格
费用不包含疫苗、免疫应激死亡补偿等费用。
1.强制免疫计费标准:生猪免疫1元/针,牛免疫2.5元/针,羊1.5元/针,禽免疫规模养殖大户0.2元/只,犬类狂犬病免疫3元/只。以上动物(犬除外)按参考免疫序程,每种强制免疫疫苗必须至少免疫2次以上;长期饲养超过疫苗免疫保护期的动物必须定期补免。具体为程序由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2.春、秋季加强免疫标准:散养禽类防疫以村为单位70元/村,其他家畜按实际免疫数计算;若是畜禽空白村,逐家逐户调查的按70元/村。
3.保留养殖场普查标准:保留养殖场的养殖量每季度普查一次,普查结果于每年2、5、8、11等月月底前上报各街道(椒江农场、大陈镇)和区主管部门,普查按每场每次20元。
4.养殖污染与防疫巡查标准:每场(每村)每2个月至少巡查一次,有养殖场的村按养殖场数计,10元/场,无养殖场的村按村计,10元/村。发现存在养殖污染和动物防疫隐患的,禁养区内和关停后复养的,未经审批擅自新建的养殖场要及时上报当地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经查情况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5.抗体监测采样价格:生猪25元/头,家禽10元/羽,其他大动物参照猪,小动物参照家禽,支付劳务费,采样养殖场必须是承接主体负责免疫的场。
6.免疫信息上传费用:按上级要求的方式、内容采集强制免疫信息成功并上传,每条信息0.3元。
7.突发性工作任务服务费用按有关要求另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