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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JD01-2017-0010
椒政办发〔2017〕39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椒江区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逐步压减近海渔业捕捞强度,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海渔计〔2016〕31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开展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工作,现将《椒江区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7日
椒江区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实施方案
为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逐步压减近海渔业捕捞强度,推进海洋捕捞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海渔计〔2016〕31号)等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为有效修复海洋生态环境,降低渔业安全风险,逐步压减我区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2016—2020年,以政府给予减船补贴为手段,全区压减海洋捕捞渔船71艘以上、总功率15121千瓦以上。为提高财政资金绩效,实施严厉的渔船总量控制,除相关部门为解决异地挂靠渔船工作安排,严格审批向区外购置国内捕捞渔船;严格审批新建渔船,从严管理区内渔船流动。积极引导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带动增养殖业、休闲渔业及其他产业发展,促进渔业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和渔民增收。
二、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2017年3月至2017年5月)。各街道(镇、椒渔总公司)要结合浙江渔场修复振兴计划,利用各种媒体多种方式向渔村渔民开展宣传引导,确保减船转产支持方向和补贴标准家喻户晓,形成理性减船转产的良好氛围。
(二)具体实施(2017年6月至2020年10月)。根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严格按照实施程序落实减船转产工作。
(三)总结验收(2020年11月至12月)。根据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减船转产工作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存在的不足予以总结,吸取教训。
三、实施范围
我区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的海洋捕捞渔船。
鼓励优先压减老旧渔船、木质渔船、对海洋资源破坏性较大作业方式的渔船。
为解决椒江口因历史遗留存在的内陆捕捞渔船隐患问题,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并纳入省级数据库管理的内陆捕捞渔船,列入减船转产实施范围。
四、补助要求和标准
(一)补助要求
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坚持渔民自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国家支持渔民和企业自愿退出海洋捕捞业,渔船所有人签订自愿退出协议,不再从事捕捞业。渔船拆解或改造用作人工鱼礁及其它项用途后,须由渔业主管部门开具《海洋捕捞渔船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并注销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功率指标由国家收回。
(二)补助标准
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渔船功率指标(不指备注指标)确定减船转产补助金额。
国家按计划下拨海洋渔船减船转产补助标准为5000元/千瓦。在此基础上,2016和 2017年度区统筹补贴标准为2500元/千瓦;2018年和2019年区统筹补贴标准分别为2000元/千瓦和1000元/千瓦;2020年区统筹不再补贴。地方补助标准时间的确定,以收缴“四证”和确认待拆解渔船已送达指定拆解点为准。
内陆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并纳入省级数据库管理),国家没有安排减船转产资金,区财政按海洋渔船减船转产补助总额60%的标准给予补助。
2016年—2020年减船转产补助明细表
年度 | 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元/千瓦) | 内陆捕捞渔船减船转产补助标准(元/千瓦) | ||
国家补助标准 | 区统筹补助标准 | 合计 | ||
2016—2017 | 5000 | 2500 | 7500 | 4500 |
2018 | 5000 | 2000 | 7000 | 4200 |
2019 | 5000 | 1000 | 6000 | 3600 |
2020 | 5000 | 0 | 5000 | 3000 |
各类捕捞渔船上交后,船只拆解残值归渔民处置、渔具等自行销毁。船只上排、驻排、拆解等费用由渔民负担。船上的北斗、AIS设备要妥善保管,或交村(公司)管理,不得随意用于其他船只。
五、实施程序
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各渔业街道(镇、椒渔总公司)负责辖区内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工作,区海洋与渔业局具体组织实施,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原则上,按照每年压减渔船功率和数量20%的计划任务组织实施,鼓励渔民主动、提前减船转产,争取提前完成5年任务。
(一)申报程序
1.提出申请。减船转产全年可申报,每年4月30日后上报的纳入下一年度计划。自愿申请减船转产的渔船所有人向所在街道(镇、椒渔总公司)提出减船转产申请,填写《海洋捕捞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附件2),签订《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附件3),申请书和协议书均一式四份,渔船所有人、渔业村(公司)、街道(镇、椒渔总公司)、区海洋与渔业局各执一份。
2.核准交证。渔船所有人凭减船转产申请书、协议书以及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原件(以下简称“四证”)等向区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减船转产及专项资金补助申请。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对渔船所有人提交的渔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后,收缴“四证”并开具《捕捞渔船报废拆解通知单》(附件4),通知渔船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把待拆解渔船送达选定拆解点。
3.拆解渔船。减船转产的渔船拆解应按照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重新印发浙江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海渔政〔2011〕20号)要求进行。海损沉船须附报海损事故调查结案报告原始件。
4.注销证书。渔船拆解完毕后,及时按有关规定注销“四证”。
(二)补贴资金发放
1.补助公示。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减船转产坚持“三公示”(补助方案公示、补助对象公示、补助资金公示)和“两公开”(补助政策公开、补助程序公开)制度,对列入减船转产项目的渔船名录和补助资金等相关内容将在渔船所在村、街道(镇、椒渔总公司)以及相关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享受补贴。
2.补贴资金发放。按照“先减后补”方式,对完成减船程序的渔船,经公示无异议后,区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区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文件,补助资金经涉渔街道(镇、椒渔总公司)及时发放到减船转产渔民账户。
六、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