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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政办发〔2017〕132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椒江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椒江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椒江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宗旨和依据
1.2 工作原则
1.3 适用范围
1.4 气象灾害的定义、分级和划分标准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日常办事机构
2.3 街道(镇)应急指挥机构
3 应急预警机制
3.1 监测和预报
3.2 预警行动
3.3 预警级别
3.4 预警信息来源、审核、发布、接收
3.5 信息共享
4 应急响应、变更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标准
4.2 应急响应处置
4.3 应急响应变更
4.4 应急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和保险理赔
5.2 灾情调查鉴定和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技术保障
6.2 通信和装备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队伍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
7.2 预案演练
7.3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解释
8.3 发布实施日期
1总 则
1.1目的、宗旨和依据
为了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椒江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椒江实际,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生态气象”的理念,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综合协调、高效处置的原则,坚持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信息共享、互相配合、社会参与,发挥最大防灾减灾效益的原则。
1.3 适用范围
1.3.1本责任区内(含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下同)气象灾害或其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应急工作;
1.3.2本责任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虽与气象条件无直接关联,但其相关处置、救援行动需要气象保障;
1.3.3突发公共事件虽未在本责任区内,但上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事发区(县)应急处置机构需要我区提供相关气象协助保障。
1.4气象灾害的定义、分级和划分标准
1.4.1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暴雪、寒潮、低温、霜冻、道路结冰、冰雹、高温、干旱、雷电、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1.4.2气象灾害的等级和预警标识。根据气象灾害影响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气象灾害分为四级:即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1.4.3气象灾害等级的标准。
1.4.3.1特别重大气象灾害(Ⅰ级)
(1)受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暴雪等气象灾害影响,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全区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其他应认定为Ⅰ级的特别重大气象灾害。
1.4.3.2重大气象灾害(Ⅱ级)
(1)受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暴雪等气象灾害影响,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 全区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其他应认定为Ⅱ级的重大气象灾害。
1.4.3.3较大气象灾害(Ⅲ级)
(1) 受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暴雪等气象灾害影响,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其他应认定为Ⅲ级的较大气象灾害。
1.4.3.4一般气象灾害(Ⅳ级)
(1)受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暴雪等气象灾害影响,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其他应认定为Ⅳ级的一般气象灾害。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级,“以下”不含本级。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全区气象灾害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日常办事机构、街道(镇)应急指挥机构等组成。
2.1领导机构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气象灾害,区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椒江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1.1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必要时由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区府办分管主任、区气象局局长(根据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适当增加相应副总指挥)
成员:区府办(应急办)、区气象局、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区人武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安监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林局、区卫计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供电局、区环保分局、区风景旅游管理局、区文广新局、区商务局、区农办、台州市新府城传媒有限公司(新闻中心)、区广电中心、区城发集团、区旅游集团、中国电信椒江分局、中国移动椒江分公司、中国联通椒江分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2.1.2 指挥部职责
(1)制订全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经区政府批准、授权,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2)负责气象灾害应急体系与设施建设,组织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警,并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
(3)负责调集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装备等资源,协调解决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有关问题;
(4)指导和督促各相关部门和街道(镇)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救援资源;
(5)承担区政府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2.1.3成员单位职责
(1)区府办(区应急办):综合协调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安排好区级领导参加气象灾害防御的各项事务。协调应急处置相关事宜,督促、检查区政府抗灾救灾重要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2)区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警、预报业务,开展气象灾害影响评估,必要时进驻现场开展业务;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制作和发布工作,研究会商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趋势,为本级政府启动和终止本预案应急响应、科学组织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根据需要负责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3)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区指挥部办公室拟定防御气象灾害和抢险救灾工作新闻发布方案,报区政府新闻办。经核定后,组织实施新闻发布。组织协调对外宣传报道,做好网上舆情监控和舆论引导。
(4) 区人武部: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5)区发改局:安排落实有关气象灾害防御的基建项目以及资金。负责落实受灾区居民必需粮食的供应,加强灾后价格管理,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6)区经信局:负责协调企业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组织协调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生产;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和相关信息传递工作;及时指挥、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调配应急机动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指挥通信的畅通。
(7)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害发生时学校的安全保障工作; 做好教师、学生的气象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8)区公安分局:做好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维护工作;负责气象灾害发生区域的社会治安和应急抢险的道路畅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参加抢险救灾,协同街道(镇)政府帮助受灾人员、物资的安全、快捷转移。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消防部门组织灭火救灾。
(9)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防御气象灾害监督管理,负责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城市户外广告等设施的巡视、加固或撤除。
(10)区安监局: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实施事故隐患排查,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11)区民政局:负责应急救助、灾民转移安置,管理分配社会捐赠和上级下拨与本区配套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提供气象灾害的受灾范围、受灾人数、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灾情信息,做好灾情评估和求助工作。指导受灾街道(镇)政府做好灾民安置和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12)区财政局:负责防御气象灾害和救灾资金的落实,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13)区住建分局:负责城市房屋、建筑工地的防御气象灾害监督管理,及时做好受损房屋的鉴定与维修,确保市民的正常生活。
(14)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运输秩序,协调和组织运力,做好人员和物资的疏运;配合受灾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公路滞留人员的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组织公路抢险抢修保畅通,配合做好抢险救灾车辆的通行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督促业主单位做好在建交通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15)区农林局:负责农业防御气象灾害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技术指导;负责区级抗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负责农业灾情调查核实;组织做好林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做好灾后林业救灾恢复生产技术指导。
(16)区卫计局: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提供灾区疫情和防治意见;预防、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17)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渔业防御气象灾害和灾后渔业救灾恢复生产技术指导;负责渔业灾情调查核实。
(18)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因气象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行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部署应急值守、应急调查,组织灾情险情排查、监测。
(19)区供电局:负责保障应急重点部门用电的供应;及时组织电力受损线路的抢修,尽快恢复电网的安全正常运行。
(20)区环保分局:负责做好气象灾害期间环境监测工作,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环境污染事故。
(21)区风景旅游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气象灾害期间旅游企业防御气象灾害和灾后恢复生产指导,督促各相关企业落实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2)区文广新局:取消大型文艺活动,配合消防部门加强对网吧、影院等各类场所等排查工作,确保文化市场运行有序及场所安全。
(23)区商务局:负责保证灾害性天气期间商场、超市提供的居民生活必需品及成品油能源储备、供应与调拨。
(24)区农办:配合做好农家乐应对气象灾害的防灾减灾工作。
(25)台州市新府城传媒有限公司(新闻中心)、区广电中心: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灾情信息,做好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的宣传报道。
(26)区城发集团:保障全区生产、生活供水安全,及时组织供水管线抢修,确保市民正常生活。
(27)区旅游集团:指导督促各景区做好设施的安全工作;负责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组织协调督促各旅游景点、旅行社规避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游客安全撤离或转移。
(28)中国电信椒江分局、中国移动椒江分公司、中国联通椒江分公司:做好防御气象灾害通信保障和相关信息传递工作;及时调配应急机动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指挥通信的畅通;出现重大(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向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全网发布。
(29)其他有关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气象灾害相关抢险救灾、应急保障工作。
2.2日常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