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JJJD00-2017-0003
椒政发〔2017〕76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椒江区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椒江区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椒江区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资金存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 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预执〔20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是指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一定期限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效益”的原则,建立以招投标为主的竞争性存放机制,是为盘活财政沉淀资金、提高财政资金效益,防止资金存放方面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财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财政资金是指椒江区财政局管理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和社保基金。在留足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全部实行竞争性存放。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实行竞争性存放管理的财政资金,由区财政局向区人民政府书面请示,并提供相关依据或具体情况,经批准后按规定实施。
第四条 按规定程序核准新开设的财政资金账户以及原有财政资金账户变更开户银行,一律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开户银行。
第五条 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财政支付流动性需求基础上,实现财政资金保值增值。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指财政资金招投标及存放过程公开、程序透明、结果公正,并纳入单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第二章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
第六条 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主要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存放银行。具体招投标规则和评标办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资格认定: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人民银行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
(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四)在椒江范围内(指纳税范围)设立分支机构至少满一年。
(五)上年度在椒江范围内存贷款总额在20亿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