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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

2021-08-10 椒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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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JD01-2017-0025

 

椒政办发〔2017〕120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椒江区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椒江区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椒江区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

存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椒江区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椒政发[2017]76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规范椒江区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区级财政资金指椒江区财政局管理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和社保基金。

第三条  为加强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的领导,成立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组长,区财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区财政局、区金融办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由区财政局统一组织并办理资金存放事宜。具体招标工作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五条  所有竞标银行与区财政局签订廉政承诺书,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制订招标计划。在保证支付的前提下,区财政局根据区级财政资金余额情况,制订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年度计划和分期招投标操作计划,主要包括招标时间、招标金额、存放期限等。

第七条  发布招标公告。根据当期招标计划,区财政局发布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招标金额、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  竞标银行审查。有投标意向的银行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截止日前向区财政局报名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区财政局会同区金融办对报名的银行资格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竞标银行名单。

第九条  编制、发布招标文件。区财政局根据《椒江区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本操作规程及招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将招标期次、规模、招标时间和地点、招标方式、投标要求、投标地点及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等招投标事项书面通知符合条件的竞标银行。

第十条  招标标的。招标标的为定期存款年综合收益率(定期存款年利率+社会责任年贡献率)。定期存款年利率必须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社会责任贡献是指投标银行按国家政策有关规定,自愿向指定的我区公益事业和慈善机构捐赠的数额。社会责任年贡献率=竞标银行意向捐赠金额÷投标金额÷定期存款年限×100%。

第十一条  招标底价。每期财政资金招投标时,均设置招投标底价。

第十二条  招标方式。采用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三条  递交投标资料。竞标银行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以密封函件形式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密封函件封口处必须加盖骑缝章。具体以每次招投标公告为准。

第十四条  投标起点。每期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投标时,设置相应的投标起点和增幅。

第十五条  投标量限定。每家竞标银行中标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总额的50%,且每家竞标银行投标截止日上月末区级财政资金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余额占其同期存款总额的比率不超过20%,具体比率根据当期资金性质、规模确定。

第十六条  中标银行在接受区级财政资金存款时,必须以可流通的浙江省政府债券或国债(以下简称“质押品”)作为质押。因条件不具备,暂无法办理质押手续的,中标银行上级行须出具

存放资金的担保函。质押的国债面值数额或担保额度为存款金额的120%。

第十七条  竞标银行代表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向工作人员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竞标银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授权书,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竞标银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作拒收处理。

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竞标银行代表进入开标评标现场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竞标银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授权书,并履行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竞标银行代表应当在指定位置就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做出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每期评标设评委5名,人员由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审计局等部门人员组成。监督员若干名,由区财政局邀请区人大、区政协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  评委、监督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该主动提出回避:

(一)评委、监督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在竞标银行任职的;

(二)与投标银行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关系,或与投标银行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  开标时,工作人员请竞标银行代表检查本单位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竞标银行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工作人员应当场做出答复,并作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无效标书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文件关键内容字迹不清晰或存在歧义;

(三)竞标单位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单一投标量或投标增加幅度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五)投标利率违反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的;

(六)标的低于招标底价的。

第二十五条  有效竞标银行不足三家的,取消本次招投标工作,延后重新组织招投标。

第二十六条  经评委确认无误后,工作人员宣读竞标银行名称、投标的具体标的和金额、社会责任贡献自愿捐赠金额。按资金年综合收益率高低进行排序,确定中标银行。若出现资金年综合收益率相同时,通过对各竞标银行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地方税收贡献度等指标综合评分确定,以综合得分高者为中标者。

1.信贷支持力度指标(70分)。信贷支持力度指标由竞标银行贷款余额、贷款增量及区属国有企业贷款余额等指标构成,分别以区金融办提供的上季末贷款余额、贷款余额同比增量及区财政局提供的上季末区属国有企业贷款余额作为计分依据。

贷款余额(总分20分,基准分10分):按照各竞标银行竞标月份最近的上季末贷款余额与同期竞标银行平均贷款余额的差值计分。差值为正数的,予以加分,最多加10分;差值为负数的,予以扣分,扣完基准分为止。

贷款增量(总分30分,基准分15分):按照各竞标银行上季末贷款余额同比增量与同期竞标银行贷款余额同比平均增量的差值计分。差值为正数的,予以加分,最多加15分;差值为负数的,予以扣分,扣完基准分为止。

区属国有企业贷款余额(总分20分,基准分10分):按照各竞标银行竞标上季末区属国有企业贷款余额与同期竞标银行上季末区属国有企业贷款平均余额的差值计分。差值为正数的,予以加分,最多加10分;差值为负数的,予以扣分,扣完基准分为止。

竞标银行信贷支持力度得分=贷款余额得分+贷款增量得分+区属国有企业贷款余额得分。

2.上年度税收贡献度指标(30分,基准分15分):按照区国、地税提供的各竞标银行上年度缴纳的税收金额与同期竞标银行平均纳税金额的差值计分。差值为正数的,予以加分,最多加15分;差值为负数的,予以扣分,扣完基准分为止。

信贷支持力度和上年度税收贡献度两项指标的具体计分标准详见每期公布的招标文件。

竞标银行的综合得分=信贷支持力度指标得分+上年度税收贡献度指标得分。

第五章 中标、资金存放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打印招标结果确认书,现场提交各位评委、监督员签字确认;招标结果经区财政局局长审定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局局长签字确认后,区财政局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进行公告。

第二十九条  签订存款协议。自发出中标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区财政局与中标银行签订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签订存款协议前,中标银行应按规定提供质押品或担保函。不能提供规定额度质押品或担保函的,取消中标资格。

第三十条  确认质押信息。存款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质押手续或提供担保函。

第三十一条  办理中标资金存放。区财政局根据签订的存款协议书将财政资金转存中标银行。中标银行收到划拨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开具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应当记录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

第六章 后续事项

第三十二条  社会责任贡献捐赠资金应在区财政局办妥资金存放后10个工作日内划入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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